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青山绿水小区3-1-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814172379。
法定代表人:周兆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207226。
法定代表人:张禄钊,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土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98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1645.5元,扣缴执行费4493元,剩余案款307152.5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98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翠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