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与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5民初932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东湖塘镇牛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潇铺镇工业园利田大道。 负责人:***,系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潇铺镇永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提供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送达地址为***潇铺镇工业园利田大道,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办公,本院不能确定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送达住址。 本院认为,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湖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送达应诉资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