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682号之一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