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丽城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68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鲁1403民初6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