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执保222号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0)鲁1403民初68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