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3民初682号之二
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董事长。
被告: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西部丽城生态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现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