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4执66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嘉环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65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XXXXXX元及利息人民币76638.88元,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40785元、执行费147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XXXXXXX.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顾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