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民初951号
原告:**市成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郢中镇阳春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52337555M。
法定代表人:徐启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联邦东方明珠5-3-1110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6117800X。
法定代表人:王瑞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成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成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成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市成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露萍
书记员陈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