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881民初11号
原告: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栾路2号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6117800X。
法定代表人:王瑞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宽,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南湖新区楚商路(钟祥天有投资有限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24X04T。
法定代表人:范海根。
钟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人值守签收文书,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并根据原告的申请使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于2022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共计2114600元及欠付利息(以2114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息,利息为159440.84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7日止,利息暂计为787265.58元,以上利息暂时合计为946706.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8年2月2日签订了《移联网信南方总部运营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了被告直接发包的移联网信南方总部运营中心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建筑面积:9598㎡。工程承包范围:1.土建改造:按照双方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内部装修改造的全部工作内容。2.水电工程:方案中所包含的全部强、弱电施工,给排水施工(不含消防系统)。3.安装工程…4.设计工作…5.首层门头、汽车坡道、玻璃雨棚。第二条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2018年2月2日;结束工作日期2018年6月15日。第四条:合同价款,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价款方式,总工程款不含税。按照6.1合同单价一层1200元/㎡,二层及以上700元/㎡。6.2合同总价,总价金额(小写)7571600元。”工程结算按照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原告2018年2月入场,由于被告不能及时付款导致2018年4月被迫停工,具体施工范围是一、二层施工完毕,这属于合同内的内容,同时原告还进行了合同外的部分施工工程量,总工程款是3843000元。被告向原告直接总付款是1478400元,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代付款25万元,剩余21146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一直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A1、移联网信南方总部运营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施工合同关系。
A2、被告盖章的结算单复印件。被告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是384.3万元。
A3、2019年2月2日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确认尚欠工程款2114600元。
A4、已付款转账凭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已付款:1478400元。其中2018年4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2018年5月8日被告支付50元,2018年5月31日被告支付30万元,2018年9月5日被告支付378400元。还有一笔是劳动监察大队被告代原告付的农民工工资25万元,这一笔我方没有凭证。
A5、现场图片八张。证明工程已经竣工交付。
被告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原告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代话号码150××××****联系送达法律文书未果。
被告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8年2月2日签订了《移联网信南方总部运营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了被告直接发包的移联网信南方总部运营中心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湖北省钟祥市××路与快速连接线交口东北角,建筑面积9598㎡。合同内容包括:1.土建改造:按照双方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内部装修改造的全部工作内容。2.水电工程:方案中所包含的全部强、弱电施工,给排水施工(不含消防系统)。3.安装工程…4.设计工作…5.首层门头、汽车坡道、玻璃雨棚。约定工作期限为:开始工作日期2018年2月2日;结束工作日期2018年6月15日;重要节点日期2018年3月31号前首层、二层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满足甲方正常使用。还约定了质量标准、质保期及验收标准等。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价款方式,总工程款不含税。按照6.1合同单价一层1200元/㎡,二层及以上700元/㎡。6.2合同总价,总价金额(小写)7571600元。”工程结算按照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正式进场施工待首层、二层施工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首层、二层预计工程款的70%;三层、四层施工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首层、二层预计工程款的30%及三层、四层工程款的70%;五层、六层施工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三层、四层预计工程款的30%;运营中心整体装修全部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整体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满一年,支付40%质保金(即总工程款2%)。剩余部分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以验收合格之日期为起始日计算)。如工程质量未达到甲方想要的约定标准,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2018年2月入场,具体施工范围包括一、二层及合同外的部分施工工程量,总工程款是3843000元。被告向原告直接付款1478400元,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代付款25万元,剩余2114600元未付。2019年2月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分期还款协议》,被告法定代表人范海根在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签名备注有“盖章生效”,但之后被告未在乙方(公章)处盖章。《分期还款协议书》第一条载明“甲、乙双方经财务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2月2日乙方尚欠甲方装修工程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壹万肆仟陆佰元整(小计2114600元)。”《分期还款协议书》第二条只写明了分两期还款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3月15日和2019年9月15日,但没有写明每次还款的金额。之后原告索款无果,遂起诉来院。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法庭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移联网信南方总部运营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单位盖章的结算单复印件,能够证实原告承揽被告直接发包的移联网信南方总部运营中心装修工程及已经施工范围工程量价款的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分期还款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工程总额、已付款金额及下欠工程款的金额,应当确认原告主张欠款21146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及举证,视为其放弃了相关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签订的《移联网信南方总部运营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请求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146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可将赔偿款汇至下列账户,收款账户名:钟祥市人民法院,账号:×××5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钟祥石城支行;将诉讼费汇至下列账户,收款账户名:钟祥市人民法院,账号:175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钟祥城中支行)
案件受理费31290.45元,由被告湖北移联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3716.80元,由原告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7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先金
人民陪审员  杨春红
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曾露萍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