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彤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6号联邦东方明珠5-3-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6117800X。
法定代表人:王瑞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上诉人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以与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周丽红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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