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终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6号联邦东方明珠5-3-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6117800X。
法定代表人:王瑞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上诉人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以与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河北彤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华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