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0191执4990号
湖***商贸有限公司、***、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楚天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楚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9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楚天分公司主动将案款人民币450,000元汇入对方账户,执行费人民币6,650元汇入本院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