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3620号
原告:湖北筑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村***55号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琎,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楚天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二期6栋4层40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沿街商铺490-518号光谷世界城B地块1栋1**16层07、08、09、10、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筑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楚天分公司、被告中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筑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以两被告已结清欠付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筑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筑选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湖北筑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