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财保82号
申请人: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石柏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19768799。
被申请人: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中央花城(****房)。
法定代表人:冯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93617275E。
申请人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180万元。申请人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18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续行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