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昇(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亲和源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2676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亲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广进路南首东侧紫荆苑小区第二幢楼7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舰,总经理。
被告: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石柏方,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亲和源置业有限公司、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广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珍珍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2676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亲和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广进路南首东侧紫荆苑小区第二幢楼7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舰,总经理。
被告: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华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石柏方,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亲和源置业有限公司、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广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