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昇(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民初596号
原告: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柏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潇,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枣庄润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