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728执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甲,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海壕街。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甲、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终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甲、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石英石预付款20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甲、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石英石预付款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终774号民事判决书后将案件款20万元交纳至本院执行专户,后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此款,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案件款20万元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综上,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石英石预付款20万元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此款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确认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26日结案。
审判员 周秦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