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湘红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红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13202号
原告:辽宁红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01797876W。
法定代表人:冯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率帆、刘滋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P4KUJ23。
法定代表人:汪惠泳。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红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红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红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元,保全费86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叶芃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