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3443号
原告:***,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艳,抚顺市顺城区致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开发区南花园街南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系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峰,系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红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冯鹏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抚顺中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辽宁红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82元(已由原告***预缴),减半收取计11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吕成民
人民陪审员 胡俊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