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201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湘红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辽宁红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龙港区龙湾中央商务区海云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辽14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在辽宁中湘红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房产;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