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11170号之四
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潮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尚燃,董事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做出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表示其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义务,故其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宪章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智雪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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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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