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潮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8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4日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燕,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12-2号三层(昭缘经发)。
法定代表人:江海峰。
第三人:上海潮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98号103B。
法定代表人:杨尚燃。
原告***与被告上海**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2月16日,原告申请将上海潮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事实难以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倪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