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8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24日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燕,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12-2号三层(昭缘经发)。
法定代表人:江海峰。
第三人:上海潮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东路215弄6单元2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尚燃。
原告***诉被告上海**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2月16日,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上海潮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