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4民初16887号
原告广州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林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第三人广东国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永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展,被告吉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禅林公司及第三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禅林公司自愿签订的《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11、12楼电梯厅)》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上述《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根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记载已于2016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另根据《竣工结算汇总表》,该工程的结算金额为687211.63元,及质保金为34360.58元,该质保金被告禅林公司应于2018年6月支付给原告,但被告禅林公司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禅林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另关于《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11、12楼电梯厅)》所约定的工程根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记载已于2017年4月通过竣工验收,另根据《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11、12楼电梯厅)工程结算书》双方已结算金额为568554.04元,但被告禅林公司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禅林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吉祥公司系案涉工程的业主方,被告吉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结清工程款给被告禅林公司,故被告吉祥公司应在欠付被告禅林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禅林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承包了“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但被告尚有工程质保金34360.58元、工程款568554.04元未予付清。提供了1、2015年6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禅林公司(甲方)签订的《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其中约定:一、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吉祥路交界处。二、合同价款。1、合同包干总价款为602594.68元(不含甲供材料设备款),本合同价款不含税。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5年6月1日,具体日期以甲方及监理通知进场日期为准。最后完成日期:2015年8月1日。五、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具体条款详见《精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曰内支付。2、本工程的进度款支付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具体如下:3、进度款按月度进行支付,自甲方和建设方确认乙方完成的进度款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按当月完成进度款的80%进行支付。4、在办理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变更和签证经甲方确认后可同期支付)的85%。5、双方在“最终结算报告”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等。2、《进度款申请表》(复印件),其中内容为: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进度申请款总额为482075.74元。3、《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4、《工程签证清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5、《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6年3月9日。6、《工程签证清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7、《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6年8月24日。8、《工程签证清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9、《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10、《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6年9月8日。11、《工程签证清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12、《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5年11月4日。13、《签证款申请表》(复印件),其中内容为:申报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签证申请款总额为32917元。14、《工程签证清单》(复印件),记载日期为2016年1月5日。15、《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造价汇总表》,其中内容为:一、分部分项工程造价为488730.66元,二、措施项目合计为44561.71元,一至二项合计为533292.36元,吴某婷签名并书写日期2017年6月21日。16、《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工程量报价清单》,其中内容为:一、地面工程,二、天花工程,三、墙身工程,四、其他项目,一至四项造价合计488730.66元,吴某婷签名并书写日期2017年6月21日。17、《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措施费用清单》,其中内容为:
序
号
工程项目
单位
计费基数(分部分项清单总价)
单价
合价
措施项目费(包干)
1
临时设施、安全措施、工程保险费用
元
488730.66
1.50%
8289.06
2
与甲方分包单位及甲供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配合费(包括负责甲供材料的下料、确定交货时间、收货验收、现场保管、垂直运输及二次运输费用、成品保护等)
元
3.50%
19341.13
3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
元
0.00%
0.00
4
材料检测、报验费用
元
1.00%
5526.04
5
垃圾清运及完工清场费用
元
1.00%
5526.04
6
脚手架搭拆费用
元
1.00%
5526.04
7
配合机电安装工程开孔、收口费用
元
0.5%
2763.02
8
土建移交的场地面打凿、打毛、清理等
㎡
10.00
3019.60
9
其他未列措施项目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项目
元
0.00
合计
吴某婷签名并在合计处书写44561.71,日期2017年6月21日。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其中内容为: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6月,工程竣工时间为2016年6月,被告禅林公司同意验收并加盖印章书写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19、《竣工结算汇总表》,其中内容为:项目名称: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
编号
名称
金额(元)
备注
一
合同金额
533292.36
二
合同外增加
0.00
1
增加接待台及隔墙.玻璃门
38183.50
2
大堂更改天花及售楼部天花
14956.46
3
调整为防火门
13517.08
4
大门增加装饰门套及烤漆玻璃
54345.23
5
增加门不锈钢框及改地弹簧
32917.00
合计
153919.27
三
结算金额
687211.63
四
预留保修金
34360.58
五
累计己支付
411944.68
六
本期应支付
240906.37元
被告禅林公司加盖印章,吴某婷签名并书写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20、2016年1月8日,原告(乙方、承包单位)与被告禅林公司(甲方、发包单位)签订的《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11、12楼电梯厅)》,其中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州吉祥大厦(又名“捷登都会大厦”)。2、工程地点:中山五路××吉祥路交界处。第二条、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承包吉祥大厦11、12两层的电梯厅一(商场专用)的精装修工程,具体施工部位及工作内容,以甲方和建设方确认的精装修图纸为准。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1、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费用的8%计算,瓷砖材料为甲供,损耗为3%,超过3%部分由乙方承担。结算时,以甲方和建设方确认的精装修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2、合同价款:本补充协议暂定价款为98656.84元。3、付款方式:施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至完成部分总价的95%,余下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第四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五条:合同工期:按甲方和建设方的现场要求执行。第六条:本补充合同未涉及的其他条款执行原合同的约定,等。2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其中内容为:工程名称:吉祥大厦10-15层电梯厅及走廊装修工程,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16年3月,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4月,被告禅林公司同意验收并加盖印章书写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22、《吉祥大厦10-15层电梯厅及走廊装修汇总表》,其中内容为:11层电梯厅装修工程53860.35元,12层电梯厅装修工程53860.35元,工程直接费总合计:5685540.04元,被告禅林公司加盖印章,吴某婷签名并书写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23、《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一(11、12楼电梯厅)工程结算书》,其中内容为:结算金额为568554.04元,编制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被告禅林公司加盖印章,吴某婷签名并书写日期为2018年1月22日,区某签名并书写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24、《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付款审批表(工程类)》(复印件),其中内容为: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用款事由为付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补充一结算款,结算金额为568554.04元,本次申请金额为540126.33元,未付金额为28427.71元,吴某忠书写“同意支付,2018年1月29日”并签名,区某书写“同意支付,2018年1月31日”并签名。25、2017年8月28日的《吉祥大厦10层电梯厅装修工程量》,其中内容为:
吉祥大厦10层电梯厅装修工程量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一
10层电梯厅装修工程
1
400×400/800瓷砖拼花地面
㎡
34.55
80
2764
2
水泥砂浆找平层(厚8~10cm)
㎡
38.2
41.22
1574.6
(存储间面积2.4㎡)
3
电梯门槛
㎡
1.24
106.33
131.849
4
墙面湿贴瓷砖
㎡
48.38
67.66
3273.39
5
轻钢龙骨天花9mm阻燃夹板+硅酸钙板(天花侧面封板在墙面工程中另计,按投影面积,不计重叠位,不扣灯槽位,包含铝条压角)
㎡
37.65
156
5873.4
6
轻钢龙骨天花+铝方通天花(铝方通规格为25×150mm,两条铝方通之间的间距为80mm)
㎡
18.02
397.5
7162.95
7
原结构板底天花喷黑漆
㎡
21.42
22.78
487.948
8
天花灯槽(含灯带、灯槽装饰线条等)
m
17.4
143.61
2498.81
9
轻钢龙骨天花扇灰油白色乳胶漆(按展开面积)
㎡
70.51
33
2326.83
(存储间面积32.86㎡)
10
墙面50mm高不锈钢踢脚线
m
17.18
107.71
1850.46
11
电梯门头木夹板底、面贴玻璃
㎡
0.66
205.75
135.795
12
电梯门套包不锈钢及按键(按展开面积计算)
㎡
10.73
840
90l3.2
13
存储间、消防栓、强电井暗门800*2000(含暗门基层、不含面层瓷砖)
樘
1
1050
1050
14
拆墙清理并外运
㎡
4.48
62.14
278.387
15
砌筑零星墙体
㎡
49.17
171.23
8419.38
16
墙体批荡
㎡
49.17
48
2360.16
17
电梯门两侧打凿及收边
个
4
500
2000
18
电梯门槛打凿及镀锌收口
个
4
500
2000
19
地面打凿及清理
㎡
38.2
25
0
工程直接费总合计:
53201.16
说明:配合公司安排
建设单位意见:
被告禅林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处加盖印章,吴某婷签名并书写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26、2017年8月28日的《吉祥大厦11层电梯厅装修工程量》,其中内容为:
吉祥大厦11层电梯厅装修工程量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一
11层电梯厅装修工程
1
400*400/800瓷砖拼花地面
㎡
37.43
80
2994.4
(收口面积:2.88㎡)
2
水泥砂浆找平层(厚8-1Ocm)
㎡
41.07
41.22
1692.91
(存储间面积:2.4㎡)(收口面积:2.88㎡)
3
电梯门槛
㎡
1.24
106.33
131.849
4
墙面湿贴瓷砖
㎡
43.98
67.66
2975.69
5
轻钢龙骨天花9mm阻燃夹板+硅酸钙板(天花侧面封板在墙面工程中另计,按投影面积,不计重叠位,不扣灯槽位,包含铝条压角)
㎡
40.53
156
6322.68
(收口面积:2.88)
6
轻钢龙骨天花+铝方通天花(铝方通规格为25*150mm,两条铝方通之间的间距为80mm)
㎡
18.02
397.5
7162.95
7
原结构板底天花喷黑漆
㎡
21.42
22.78
487.948
8
天花灯槽(含灯带、灯槽装饰线条等)
m
17.4
143.61
2498.81
9
轻钢龙骨天花扇灰油白色乳胶漆
(按展开面积)
㎡
91.07
33
3005.31
(存储间面积:32.86㎡)(收口面积:20.56)
10
墙面50mm高不锈钢踢脚线
m
17.18
107.71
1850.46
11
电梯门头木夹板底、面贴玻璃
㎡
0.66
205.75
135.795
12
电梯门套包不锈钢及按键(按展开面积计算)
㎡
10.73
840
90l3.2
13
存储间、消防栓、强电井暗门800*2000(含暗门基层、不含面
层瓷砖)
樘
1
1050
1050
14
拆墙清理并外运
㎡
4.48
62.14
278.387
15
砌筑零星墙体
㎡
46.8
171.26
80l3.56
16
墙体批荡
㎡
46.8
48
2246.4
17
电梯门两侧打凿及收边
个
4
500
2000
18
电梯门槛打凿及镀锌收口
个
4
500
2000
19
地面打凿及清理
㎡
38.2
25
955
工程直接费总合计:
53860.35
说明:配合公司安排:
建设单位意见:
审核人员(签章):
××××年××月××日
被告禅林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处加盖印章,吴某婷签名并书写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27、2017年8月28日的《吉祥大厦12层电梯厅装修工程量》,其中内容为:工程直接费总合计:53860.35元,被告禅林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处加盖印章,吴某婷签名并书写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28、2017年8月28日的《吉祥大厦15层电梯厅装修工程量》,其中内容为:工程直接费总合计:49927.09元,被告禅林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处加盖印章,吴某婷签名并书写日期为2018年1月29日。29、2017年8月28日的《吉祥大厦10走廊及电梯厅装修工程量》,其中内容为:工程直接费总合计:315589.93元,被告禅林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处加盖印章,吴某婷签名。30、工程图纸4张,被告禅林公司加盖了印章。被告吉祥公司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虽无原件,但我方有合同备案,被告禅林公司把复印件交给我方备案。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对证据3-17是不是其本人签名我方不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对证据18-19,真实性确认。对证据20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我方有合同备案,被告禅林公司把复印件交给我方备案。对证据21-2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对证据25-30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上述文件均没有我方的印鉴。
原告为证明被告吉祥公司就“广州吉祥大厦公寓大堂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11、12楼电梯厅)”进行招标答疑及与原告确认新增工程量等事实,提供了1、邮件截图【答疑,刘烈华(系被告吉祥公司成本核算部经理)于2016年2月26日发送)】。2、邮件截图,吉祥大厦10-15及8楼精装修工程投标答疑(2016年2月26日)。3、邮件截图,【吉祥大厦10-15及8楼精装修工程报价表(合同附件),刘烈华于2016年2月26日发送】。4、邮件截图,吉祥大厦10-15及8楼精装修工程报价表(合同附件)。被告吉祥公司对上述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文件反映的内容都是原告的报价,与投标答疑文件没有定标的内容。
原告申请吴某忠为其作证,吴某忠出庭作证陈述:我是2013年5月2入职被告吉祥公司,在2019年5月1日离职,期间担任装修工程师的职务,负责吉祥大厦销售中心的装修工作。我参与了吉祥大厦售楼部拆除工程及大堂精装修项目,该两个工程都是由原告承包。吴某婷、区某是被告吉祥公司的成本部的工作人员,她们平时的工作是搞预结算和招投标。她们入职之后都有参与被告吉祥公司的工程。涉案工程是被告吉祥公司发包给原告,我负责与原告现场量度工程量,然后交由成本部复核,之后就出单结算付款。款项是由被告禅林公司支付给原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24是我本人签名,其他签名人伍金灶是被告吉祥公司的装修主管,区某是被告吉祥公司成本部的主管,张锦香是被告吉祥公司的财务总监,陆峰是被告吉祥公司的总经理,陈子斌是被告吉祥公司的董事。该付款审批表显示结算金额为568554.04元,是原告已完工的工程款金额。上述证据23的工程结算书上面的吴某婷、区某是其本人签名。被告吉祥公司对吴某忠的作证认为:涉案工程是由被告禅林公司向我方总包的,原告如有工程款未收取,应当向被告禅林公司主张,不应当向我方主张,证人所说明的其本人及吴某婷、区某的工作情况与工程款是否支付完没有直接的证明关系,因被告禅林公司与原告间的付款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都没有与我方确认,因此我方对原告与被告禅林公司之间的工程款问题并不清楚,也不应当由我方来承担,其未确认的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查明,驳回原告对我方的主张。
被告吉祥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吴某忠于2013年5月2入职其公司,在2019年5月1日离职,期间担任装饰工程师的职务。
一、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工程款568554.04元及其利息(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质保金34360.58元及其利息(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州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保全费3784.5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正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2元,由被告广州禅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吉祥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蔡永辉
书记员冯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