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4民初20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康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新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军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沙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雄。
被申请人: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俊源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渔樵消泗沟1402号。
负责人:朱福明。
原告武汉康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俊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114财保8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蔡甸支行420XXX400)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康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康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俊源分公司已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蔡甸支行420XXX4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惠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文 毅
书 记 员 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