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4财保89号
申请人:***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新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军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沙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雄。
被申请人: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俊源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渔樵消泗沟1402号。
负责人:朱福明。
申请人***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1742010000000966)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蔡甸支行420××400)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建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