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1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07号。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沙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6533元;
二、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