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1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607号。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沙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114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汉市德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6533元; 二、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