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3民初547号
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龙集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71239892。
法定代表人:黄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266号广电大厦综合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8247J。
法定代表人:肖阳举,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3222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