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与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1民初813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8247J),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肖阳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来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已减半),由原告**来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