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0742号
原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266号广电大厦综合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8247J。
法定代表人:肖阳举,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州大道与玥湖路交叉路口北侧(世茂茂悦府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WCM39A。
法定代表人:高著晓。
被告: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5GK06G。
法定代表人:何显威。
被告: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120926M。
法定代表人:何才有。
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邦路3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01362C。
法定代表人:韩欣。
原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普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重庆力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
书 记 员 陈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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