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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农村公路监理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民初3768号
原告:袁小辉,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发,赣州市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负责人:吴志华。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农村公路监理部。
监理部负责人:赵安宁。
地址:于都县。
原告袁小辉诉被告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农村公路监理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袁小辉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农村公路监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小辉撤回对被告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农村公路监理部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495元,减半收取2747.5元,由原告袁小辉承担。
审 判 员  陈会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金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