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明水县农业农村局、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25民初178号 原告:明水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明水县农业农村局与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明水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明水县农业农村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2元,由明水县农业农村局负担50元,其余7792元退回明水县农业农村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