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

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加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2民初5129号
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岭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亚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品,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加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下坝组。
法定代表人:洪峰。
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加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群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牟佳丽
代书记员 杨巍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