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卫昭斌,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门县珠岙镇岭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亚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珍品,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8)浙1022民初1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木屋销售合同》的内容看,该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且合同纠纷处理栏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即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系有效约定。被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琦审判员黄维审判员陈栗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无
代书记员 侯 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