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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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89号
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岭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三门县兴旺木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能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