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54759C。
法定代表人:章华,系院长。
被执行人:贵溪市家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22547244N。
法定代表人:寿建光,系总经理。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申请被执行人贵溪市家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实际情况,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更有利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鹰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鹰仲字第06号调解书由鹰潭市贵溪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俞水才
审判员 熊胜生
审判员 张文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