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贵溪市家和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54759C。
法定代表人:章华。
被执行人:贵溪市家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322547244N。
法定代表人:寿建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鹰仲字第06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贵溪市家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3200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溪市家和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云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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