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2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470054759C。
法定代表人:章华,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贵溪市家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港汇府邸2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681MA35GQNK5M
法定代表人:周狄惠,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鹰仲字第07号调解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贵溪市家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9.784万元,截至2021年9月2日已执行7200元,未执行49.06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官盱华
审判员 甘云军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