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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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章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平,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谭飞华
审判员陆秋婷
审判员方晓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钟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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