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26民终16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自平,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凯里市韶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凯榕,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职工,住凯里市。
一审第三人:黔东南州建筑设计院。住。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延伸段永华厂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龙云,该设计院院长。
一审第三人:黎平县建筑设计院。住。住所地:黎平县德凤镇开泰路**/div>
法定代表人:兰承辉,该设计院院长。
上诉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一审第三人黔东南州建筑设计院、黎平县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泽智
审 判 员  王山地
代理审判员  李维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