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26民终1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海,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凯榕,该局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唐合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自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安颖,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黔东南州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延伸段永华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龙云,系该院院长。
原审第三人:黎平县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开泰路*号。
法定代表人:兰承辉,系该院院长。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黎平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开泰路。
负责人:杨义良,系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社区服务中心宝山南路27号凯尼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宜钧,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永丰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兰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正钰,系该公司总工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韶山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炜。
上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州烟草局)因与上诉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伟业公司)、原审第三人黔东南州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州建筑设计院)、黎平县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黎平建筑设计院)、贵州省黎平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黎平烟草局)、贵州省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水监理公司)、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兴源公司)、贵州省黔东南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州烟草局上诉请求:一、维持(2017)黔2601民初420号判决第一项,撤销(2017)黔2601民初420号判决第二项。二、判决中建伟业公司承担房屋闲置损失229530.3元(注:每月按5598.3元计算,从2010年12月25日起算至2014年5月25日为229530.3元,之后的闲置损失继续计算至实际修复为止);三、判决中建伟业公司在30天内履行房屋(食堂)维修义务达到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认定合格。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1年4月7日召开的抢险应急工作专题会议形成《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的技术分析及应急处理意见》第三条明确认定产生挡土墙垮塌和食堂开裂、倾斜质量问题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在施工时,挡土墙砂浆太少,基础未置于老土上,排水孔安装不合理;食堂未按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而是将筏板放在靠近⑨轴线和①轴线的挡土墙上、造成不均匀沉降,从而引起房屋倾斜、产生裂缝。垮塌的次要原因为;由于地表水渗入地基内,加速了食堂不均匀沉降。但一审判决却认定中建伟业公司是按设计图施工的。该认定推翻了《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的技术分析及应急处理意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否认中建伟业公司有错误,从而判决不支持上诉人诉请中建伟业公司履行房屋维修义务,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4月州建筑设计院设计的《黎平县中转站食堂工程施工图》在基础结构图纸中作出了6点说明,其中第5点为“基础施工中如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应通知设计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5.1规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显然,施工中中建伟业公司有义务将有缺陷的设计图报知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因为被上诉人本身就是挡土墙的修建人,其在基坑筏板施工时是明确知道地质情况有挡土墙存在的,其为专业的老牌施工企业应该知道基坑筏板是不能压在挡土墙上的,就算设计图存在缺陷其也应当通知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解决,因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三、上诉人投入大量资金修建房屋,由于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而闲置,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的房屋是国有资产,并认定国有资产闲置没有损失而不支持该项诉求,该认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中建伟业公司辩称,一、州烟草局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1、《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的技术分析及应急处理意见》是州烟草局单方制作的内部文件,签字仅是列席会议需要,中建伟业公司没有对会议内容承诺。黎平县质监站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文件是兴源公司违规施工导致挡土墙垮塌后形成的,与中建伟业公司无关。2、本案不仅有州设计院的陈述,中建伟业公司提供的《食堂规划勘测定位图》、《食堂基础机构图》、《挡土墙立面图》、《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也充分证实,州烟草局、州设计院等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使食堂距离挡土墙仅1.47米,低于国家规定的3米,造成食堂筏板压在挡土墙基础上,导致重大安全隐患。3、食堂的地质情况与设计相符。中建伟业公司没有义务按照《黎平县中转站食堂工程施工图》的基础结构图第5点通知设计单位解决。州烟草局提供的第四组证据2010年12月16日会议纪要,州烟草局专门要求将筏板压在挡土墙上,州烟草局、州设计院。黔水公司等单位还在食堂筏板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共同签字确认,中建伟业公司没有过错。4、食堂至今没有使用和对外运营,不存在闲置损失。5、中建伟业公司没有偷工减料或不按图纸施工、质量问题是州烟草局、州设计院、兴源公司等单位的过错造成的,与中建伟业公司无关。二、州设计院陈述的内容虚假,不符合客观事实,依法不应当采纳。州设计院的设计图纸缺陷导致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州设计院制作的食堂设计图,食堂距离挡土墙仅有1.47米,州设计院称间距是4米,该陈述内容虚假。中建伟业公司施工过程中,已将图纸情况告知州烟草局、州设计院等单位,州设计院不仅知道食堂筏板压在挡土墙基础上,还与相关单位共同在食堂筏板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州设计院称自己没有过错,不符合客观事实。三、兴源公司的答辩颠倒黑白,其并未参与和经历,妄图推卸自身责任,依法不应当采纳。兴源公司答辩的内容与提交的诉讼材料,绝大部分是由州烟草局持有且在一审出示过,不是新证据,而剩余少量“证据”与本案无关。黎平县质监站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2月15日,兴源公司进场修复挡土墙后,野蛮深挖基脚,不及时回填土,雨季没有防护措施违规施工,造成4月7日挡土墙大面积坍塌,使食堂沉降、开裂成危房,并产生巨额修复费用,是兴源公司的责任。
州建筑设计院述称,一、我院设计图纸经过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合格。二、工程的总图堡坎与食堂间距是4米,本院未接到业主及中建伟业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我院也未出具过任何变更意见。三、中建伟业公司提出我院图纸有误,该工程从开工到验收结束,未收到过相关图纸有误的疑问。1、移动房屋与堡坎的间距不是本单位的意见。2、根据《建筑法》第九篇第二章规定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有异议,应及时提出。3、筏板基础与堡坎有连接,也未收到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提出的意见与质疑。4、根据黎平设计院第一次开庭口述,此堡坎是施工完成后才委托黎平设计院补的施工图,不符合建筑工程程序。
中建伟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二、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修建的挡土墙工程,竣工后经各方验收为合格工程。2011年2月15日,兴源公司修复挡土墙以前,挡土墙发生的轻微开裂,是州烟草局、州设计院等单位设计错误和设计违规造成的。二、2011年2月15日,州烟草局违约擅自将挡土墙交给兴源公司修复,兴源公司野蛮施工是导致大面积垮塌的原因。三、上诉人提供的《食堂规划勘测定位图》、《食堂基础机构图》、《挡土墙立面图》、《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也充分证实,州烟草局、州设计院等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使食堂距离挡土墙仅1.47米,低于国家规定的3米,造成食堂筏板压在挡土墙基础上,导致重大安全隐患。
黎平烟草局、黔水监理公司、州兴源公司、黎平建筑设计院、州水利电力设计院未答辩。
州烟草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挡土墙加固、修复费334469.08元、设计费3000元、审计费9777元、食堂检测费50000元,合计397246.08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期间食堂闲置的经济损失229530.3元,此后的闲置损失按照每月5598.3元计算至实际修复时止;3、判决被告履行房屋(食堂)维修义务(按贵州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作出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要求在30天内将房屋加固、修复);4、案件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州烟草局将其第三项诉请明确为判决被告在30天内履行维修义务,达到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认定合格。第四项诉请明确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经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为贵州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中建伟业公司;中建伟业公司系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壹级)、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等。2007年8月5日,州烟草局为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下发了《关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黔东南烟[2007]56号)文件,该通知中,黎平烟草局中转站挡土墙工程投资400000元,黎平烟草局中转站围墙工程投资180000元。同日,州烟草局委托黎平烟草局代表州烟草局就黎平县挡土墙工程招投标事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年8月21日,以黎平烟草局为发包人,以中建伟业公司为承包人,双方就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07-0801),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工程地点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大道右侧。工程内容为挡土墙基槽土方开挖、毛石挡土墙砌筑、土方回填。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及施工投标预算包含的内容。合同工期,开工工期监理公司通知七天内开工(2007年9月16日),竣工日期2007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400383.08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通用条款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进场前七日提供施工图纸肆套,存档图纸由发包人另行提供。质量与验收中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的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2007年9月20日,2007年10月20日,黎平烟草局挡土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该挡土墙(横向)及按设计标注号、设计标注号截面进行验收。整个挡土墙工程于2007年12月15日,经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黎平建筑设计院和黔水监理公司验收后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上竣工验收意见中载明有“经验收认为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与工作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合同的要求;施工质量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企业标准。竣工验收结论为:该工程建设各环节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已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竣工资料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确认为(空白),同意交付使用。”
2008年11月11日,州烟草局与中建伟业公司就黎平烟草局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合同主要约定:发包人为州烟草局,承包人为中建伟业公司,工程名称为黎平烟草局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黎平县黎阳大道右侧,工程内容为招标文件范围及施工图包括的范围及内容。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工程内容所含范围。合同工期开工时间2008年11月17日,竣工时间2009年3月1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质量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合同价款包括中标价2178000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含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招标答疑文件。通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为: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七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叁套。质量与验收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竣工验收与结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供竣工图陆套,竣工验收后25日内提交肆份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并提供办理工程结算的相关图纸及资料。双方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间。当月25日,黔水监理公司审批同意中建伟业公司报送的黎平烟草局中转站食堂工程开工。当月29日,黎平县规划勘察队就黎平中转站食堂的地形地貌绘制了一份《黔东南烟草公司黎平中转站食堂规划勘测定位图》。2009年2月17日、9月24日,州烟草局委托黔水监理公司分别到中转站食堂房屋基础、食堂外围堡坎H轴—J轴方向进行现场拍摄。2009年3月17日,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竣工。2009年10月15日,黎平烟草局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公司填报了《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的日期为2009年10月15日,施工图审查符合要求,竣工验收的意见中勘察单位州水利电力设计院、设计单位州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中建伟业公司、监理单位黔水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州烟草局均在竣工验收意见栏中将案涉中转站食堂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2010年2月9日,上述中转站食堂及其附属工程经黎平县建设局审核,同意备案。嗣后,州烟草局发现位于食堂后排水沟、挡土墙和围墙出现裂缝,在未通知施工单位中建伟业公司的情形下便自行观测。
2010年11月9日,经贵州木林森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结算价款为2544391.57元。次月16日,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与黔水监理公司等就黎平烟草局中转站仓库工程水磨石地坪、美人靠、地砖脱落块数、室外地坪、铁艺门、外边加镀锌铁皮、挡土墙工程及办公楼有问题琉璃瓦等存在的问题召开了会议,并形成了整改方案,其中对挡土墙工程出现的问题:“裂口2-5cm,高3.7cm危及食堂安全(造成原因详见施工单位分析材料)。处理方法:从筏板基础处,焊接钢筋,把筏板基础与堡坎连成一体,确保整体的稳定。”该会议纪要还确定了整改时间,即“除堡坎外其余部分二十天完成”。当日,中建伟业公司向州烟草局出具一份《关于黎平县烟草中转站食堂转角处挡土墙出现裂缝的情况汇报》,内容为:“黎平县烟草中转站挡土墙于2007年12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未发现挡土墙及围墙开裂。该挡土墙因地基关系,采用由内向外收坡的方法砌筑,挡土墙正面为垂直面。食堂转角段向烟草仓库的浆砌毛石挡土墙最浅的为6.2米高,最深的为11米高。挡土墙基础底部宽度6.2米高的为3.9米,11米高的为3.35米。2008年12月食堂基础放线为了节约地基距挡土墙外边线只有2.14米,该地基属回填土,食堂基础为筏板基础,其食堂基础分别压在挡土墙基础上0.76米至1.21米,其食堂建成后由于基础整体沉降时造成挡土墙外移(于2009年9月份发现)。根据施工规范要求:房屋与挡土墙相距最少不得低于10米。挡土墙外移致使食堂转角处的挡土墙开裂,(详见挡土墙与食堂基础断面图,)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议处理挡土墙的方法:将转角处的围墙及挡土墙拆至食堂筏板基础砼垫层顶部,然后将筏板基础砼保护层打掉,打出筏板钢筋,将食堂筏板基础钢筋采用对焊的方法;使钢筋延升至挡土墙外边缘,在挡土墙上整体浇筑0.4米高的钢筋砼板,具体施工方法详见挡土墙钢筋砼板施工方案图:(略)”,并附《建议处理挡土墙方案图》。当月25日,州烟草局向黎平烟草局出具《关于黎平烟草局办公楼挡土墙转角处裂缝的处理意见》一份,其内容为黎平烟草局办公楼挡土墙转角处已出现严重裂缝,如果裂缝继续发展将会危及食堂建筑及职工人身安全。根据2010年12月16日会议整改要求,中建伟业公司报来的整改方案,2010年12月24日经州建筑设计院专家论证,该方案不可行。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在现挡土墙外边重做一道8米高(7—9轴方向应做15米长,H—G轴方向应做8米长)的挡土墙,挡土墙做法按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4J008第55页路堑墙施工。二、请黎平县局明确专人抓好整改落实。三、请将食堂内的住户全部撤出,未整改完毕前,不能进住。2010年12月30日,中建伟业公司向州烟草局递交一份《整改项目完成情况》,内容为:“1、中转站仓库水磨石地坪已经拆除重做整改完毕。2、食堂美人靠扶手已经打磨重新刷漆。3、食堂地砖脱落的已经拆除重新安装。4、铁艺门已经采用镀锌铁皮加固,并加滑轮。5、食堂洗菜池排水管脱落,已经整改,并用水泥砂浆进行加固保护。6、洗手台脱落的瓷砖已经整改完毕。7、室外地坪脱砂部分,局部已经补好(共7处),面积140㎡。”同日,黎平县烟草局在整改项目完成情况上签字“情况属实”并加盖有公章。
2011年1月7日,州烟草局的下属单位黎平烟草局委托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食堂基础代堡坎进行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鉴定,该局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2011010701),结论为:根据民用房屋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该建筑安全性级别已属D级,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食堂基础代堡坎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堡坎进行加固或增设支护附柱。当月24日,州烟草局向中建伟业公司支付黎平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进度款500000元。
2011年2月份,州烟草局就挡土墙加固工程对外进行邀标。2011年2月10日,经贵州东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进行预算,预算价为86409.46元。同日,州兴源公司委托其黎平分公司吴某某为挡土墙加固工程投标文件的签署人。2011年2月15日,州烟草局就挡土墙加固工程事宜向州兴源公司发出邀标函,要求州兴源公司根据州建筑设计院的加强设计方案和挡土墙图集(04J008)第55页所著的要求加固挡土墙。2011年2月23日,州烟草局不仅成立了挡土墙整改工程领导小组,而且同州兴源公司召开了挡土墙加固工程议标会议,会议通过讨论,确定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加固工程由州兴源公司承建,中标价按照贵州东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预算价格执行结算。当日即向州兴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1年2月27日,州烟草局与州兴源公司就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加固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1年4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2011年4月7日,中转站食堂挡土墙开裂垮塌。同日下午,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与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兴源公司及州水利地质勘测设计院就挡土墙垮塌事宜召开抢险应急工作专题会议,并形成一份《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的技术分析及应急处理意见》,内容为:“2011年4月7日,建设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进行分析,形成如下意见:一、建(构)筑物基本情况:挡土墙顶宽2米,底宽?米,高度3-11米。食堂为二层砖混结构,C30筏板基础,筏板宽度为外墙轴线外750mm,筏板厚400mm,双向双层¢20@100配筋,地基采用级配碎石换填处理,换填深度为1200mm,换填宽度超出筏板基础边缘1200mm。二、建筑物出现的质量问题情况:⑨轴挡土墙在完工后不久出现裂缝,轴挡土墙出现鼓肚现象,轴挡土墙于2011年4月7日上午垮塌。食堂的轴、⑨轴、轴和轴墙体的局部产生裂缝,房屋向内院倾斜,室内地面未出现裂缝。三、产生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原因,在施工时,挡土墙砂浆太少,基础未置于老土上,排水孔安装不合理;食堂未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而是将筏板放在靠近⑨轴线和轴线的挡土墙上,造成不均匀沉降,从而引起房屋倾斜,产生裂缝。次要原因,由于地表水渗入地基内,加速了食堂不均匀沉降。四、应急处理意见:1、将轴线处的挡土墙外用红粘土夯填至筏板底以下1200mm处,在回填土底部作500mm厚滤水层,滤水层采用级配碎石。2、在轴线挡土墙垮塌的部分筏板底以下1.2米范围内,采用级配碎石进行夯填。在挡土墙未垮塌的部分,拆除在筏板基础下1.2米毛石挡土墙,采用级配碎石夯填。以上工作在三天内完成。在拆除挡土墙时按照2米间隔进行分段拆除,并在拆除后及时回填、夯实。3、分段拆除⑨轴线筏板基础下一阶毛石挡土墙,并做1米宽、M7.5水泥砂浆毛石挡土墙,该项工作在十三天内完成。4、在拆除的过程中,地面要使用塑料薄膜覆盖,不要让地表水继续渗入地基,将破损地面和护坡进行及时的修补,使其排水顺畅,拆除洗车台和花池,用混凝土封闭,减少地表水对基础的侵蚀。做好地面排水沟的设置。5、从今天开始至2012年10月,设置观察点,每天做好倾斜、裂缝、沉降的观察记录。6、处理完不均匀沉降后,观察到2012年2月份,再作墙体裂缝处理。附件:附图1、附图2、附图3。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及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分别委派的工作人员在该意见上签字。当日,州烟草局与州兴源公司就挡土墙垮塌事宜还签订了一份《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加固工程补充合同》。约定,在抢险施工期间,施工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抢险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必须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在抢险施工期间,施工方必须按照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时间进度,定时完成各阶段的抢险施工工作。事后,州烟草局与州兴源公司、黔水监理公司多次就挡土墙事宜召开专题会议。2011年7月15日,州烟草局向州兴源公司发送《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州兴源公司就挡土墙存在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当月26日,州兴源公司向州烟草局发送《整改验收申请书》,州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在整改验收申请书上签字“经检查验收,符合整改要求”。
2012年7月3日,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就食堂工程质量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以下意见:“1、对室外地面和护坡裂缝进行修补,明沟重新找坡,防止集水和渗水。2、在一层满堆平放三皮水泥标砖、二层满堆平放两皮水泥标砖进行加载试验。3、继续认真做好沉降、垂直度、裂缝的观测记录,时间到2012年10月底。沉降观测点为食堂五个角,每周二观测一次;垂直度观测为四个外墙面,每两周观测一次;裂缝观测采用修补观测方法,对具有代表性的裂缝内外选择1米,用M2.5混合砂浆进行修补,以利于裂缝观测和沉降分析。具有代表性的裂缝是A轴、7轴交A~B段、9轴交C~D、9轴交B~C、B轴交8~9轴各一条,5轴交1~2轴两条,6轴交A~D段的三条。沉降、垂直度、裂缝的观测以施工单位为主,业主单位配合。”2012年9月21日,就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应急抢险工程填写了《工程保质验收记录》,检查验收情况说明中,经验收,职工食堂四周地面无明显裂痕。挡土墙应急抢险工程竣工后,通过一年来对职工食堂的测量观察,食堂建筑物基本稳定。通过验收,挡土应急抢险工程质量符合2011年4月7日五家主体单位出具的《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的技术分析应急处理意见》的施工要求,工程质量合格。该工程保质验收记录上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名及盖章。2012年11月5日,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又就食堂工程质量问题观测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2012年11月5日,“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中建伟业公司、州建筑设计院、州水利电力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烟草局)在黎平烟草局就黎平烟草局职工食堂质量问题进行观测。房屋开裂共29处,其中:最长处为6.79米和5.24米,裂缝最大处为9毫米。与2012年7月3日检查的结论相比(后附二次会议纪要)无较大的情况变化,已处于稳定状态,通过“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会商,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裂缝处部位清除1米宽,进行挂网粉刷,房屋需全面粉刷;二、对裂缝的裂口处进行清理,清干净后,用膨胀水泥补缝;三、对房屋门窗进行修整,按规范进行验收;四、整改完成后,再观测一个月后,无变化后,再交付使用;五、处理护坡开裂部分打掉,再打混凝土进行处理。以上整改处理事项,由中建伟业公司负责处理,处理前应先做出整改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再进行整改施工。工程的监督工作由黔水监理公司负责。各方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2013年2月25日,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监测中心受州烟草局的委托对黎平烟草局食堂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后出具了一份《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职工食堂上部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编号:DJC017130200004),该报告中检测结果中载明,根据各项检测数据及结果:①该房屋裂缝开裂特征具有明显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开裂特点;②该房屋垂直度观测点显示垂直度为0.71‰~10.0‰,表明基础已发生不均匀沉降;③该房屋基础位于回填土上,且基础一侧置于挡土墙上。故基础不均匀沉降是致使房屋产生开裂的主要原因。检测结论:根据各项检测数据及结果,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职工食堂多处裂缝已达到了危险点限值,以及部分检测点倾斜值及倾斜率已达到或超过不适宜承载的侧向位移或危险点限值。该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检测建议:受检房屋已构成局部危房,且受检房屋加固条件受限,费用较高,建议拆除重建。若不拆除,建议对该建筑J/1~9轴一侧的挡土墙进行永久性加固,并对该建筑采取有效加固措施,且未采取可靠加固措施之前,宜暂停使用。同年4月10日,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对黎平烟草局职工食堂上部结构安全性复查形成处理意见,同意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对房屋加固的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意见:“一、对房屋开裂部分进行清除,对裂缝处用膨胀水泥灌注,使产生裂缝的墙体形成一个整体,后进行挂网粉刷;二、墙体裂缝长而宽的部位(裂缝3m,缝隙3mm以上),每50cm处采用(5mm)铁板穿洞上闸板处理;三、损坏的门窗由施工方负责修复。四、具体的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由州建筑设计院提供,施工方根据设计方案作施工方案及工程造价预算,并经设计和监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五、就黎平县局(分公司)提出的一次性解决护坡安全隐患问题,现无很好的处理方案,待黄义明同志请示州局(公司)以后再确定。”次月28日,中建伟业公司向州烟草局和黔水监理公司出具一份《关于黎平县烟草专卖局食堂墙体开裂修复的施工方案》,内容为:“一、将房屋开裂部位延裂缝墙体两边清除粉刷面各500mm宽,将原粉刷砂浆清除后,用清水冲洗墙面,并将砖墙淋水湿润,对裂缝处用M5混合砂浆(加40%膨胀剂)灌缝,待砂浆干后在墙体两边用Φ4钢丝@150绑扎网片用水泥钉固定在墙体两边,再用1:2水泥砂浆抹面,与原墙体一致。二、墙体裂缝大于3mm的,采用延墙体裂缝每500mm长,用40×3mm厚钢板顺墙体灰缝打眼用6螺杆上闸板处理,处理后经业主单位检查合格,进行下步施工。三、在处理上述两条时同时校正门窗。四、上述3条全部处理完成后,再进行内外墙修整刮瓷,做外墙底漆一遍,面漆一遍。五、为使外墙漆整体一致,墙漆面打砂,清灰,再整体做一遍外墙漆。”州烟草局和黔水监理公司均签字盖章同意中建伟业公司提出的修复施工方案。2014年3月13日,州烟草局委托律师向中建伟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中建伟业公司就挡土墙和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等事宜协调处理。中建伟业公司于当月21日委托律师回函。
2014年5月4日,州烟草局以中建伟业公司未履行修复责任,要求中建伟业公司赔偿其委托第三人州兴源公司修复挡土墙产生的费用、承担房屋闲置损失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4)凯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中建伟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州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黔26民终165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审理中,因州烟草局不同意调解,本案没有调解的基础。
另查明:2006年11月30日,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受州烟草局委托就黎平烟草中转站办公楼拟建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告建议:(1)基槽开挖自检合格后,应通知勘察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持力层验槽,检验方法采用轻型动力触探。基础开挖时应做好持力层的保湿工作,以保证粉质粘土的原始状态。(2)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符的特殊地质情况,应通知勘察单位现场处理。(3)根据《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本工程可不进行沉降观测。(4)本工程场地土的氡浓度测试需另行进行。
2008年4月,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在绘制《黎平县中转站—食堂工程施工图》中基础结构图部分,曾对基础作出如下说明:“1、根据甲方提供的地质报告选择填土层作为持力层,其承载力特征值FAK=73KPA。基础形式采用,筏形基础,基础埋深±0.000以下1.5米,并对其基底作换填积配碎石处理。换填厚度为1200MM换填用积配碎石和细砂分层夯实,250厚粘土加100厚细砂分别夯实,压实系数为0.98,含水量小于10%,使换填的碎石承载力特征值FAK=120KPA,换填纵横向边缘均距筏板基础边缘1200MM,(及宽1.2M)基础设计等级:乙级。2、基础垫层砼为C10其余均为C30基础砼保护层为40。3、基槽开挖后经有关部门验槽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工序。4、开挖基槽时应做好基坑支护的施工组织设计。5、基础施工中如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应通知设计解决。6、基础施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现行规范”。
2011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18日期间,州烟草局为加固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实际支付工程款共381246.08元,其中向州兴源公司支付工程款318469.08元、向黔东南锦屏县众鼎建筑设计院黎平分公司支付挡土墙加固工程设计费3000元、向贵州木林森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审计费9777元、向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食堂安全检测费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营造、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安装的合同。本案被告中建伟业公司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壹级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21日、2008年11月11日,原、被告先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确认。一、关于2007年8月2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问题。虽签订该合同的发包人为黎平县烟草局,但根据州烟草局的《关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文件、《委托书》及庭审中黎平县烟草局的陈述,州烟草局系委托黎平县烟草局来组织上述工程的招投标事宜及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黎平县烟草局只是对案涉挡土墙工程进行管理,作为合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的主体都是州烟草局,且黎平县烟草局对州烟草局作为原告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中建伟业公司未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为此,本案州烟草局作为原告就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工程和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二、关于本案州烟草局诉请要求中建伟业公司赔偿挡土墙加固、修复费用、设计费、审计费、房屋(食堂)检测费397246.08元是否应得到支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结合本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图纸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在(2014)凯民初字第991号案件的庭审中,第三人黎平建筑设计院和州建筑设计院承认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和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的设计图纸由其分别绘制;同时,黎平设计院还承认其绘制的挡土墙施工图纸是在中建伟业公司承建挡土墙工程完工后,按原告要求补绘制的图纸,州建筑设计院则承认根据原告提供的地质报告绘制的中转站食堂和附属工程图纸。本院认为,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必须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勘察、设计又是决定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州烟草局作为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建伟业公司作为承包人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第三人黎平建筑设计院承认挡土墙靠近回填土部分呈阶梯状,且设计图系在施工完毕后补绘制,因此,本院采信中建伟业公司辩称,挡土墙工程系经原告同意按照标准图集施工,且呈梯形状的事实。本案州烟草局在中建伟业公司承建挡土墙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未对其工程质量提出过任何异议,且挡土墙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评定为合格工程。州烟草局无充分证据证明挡土墙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中建伟业公司违反合同或违规施工造成的。但在使用过程中挡土墙工程出现裂缝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墙体出现裂缝,中建伟业公司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尽到质量保修义务。挡土墙墙体出现裂缝后,在2010年12月16日,原告召集了中建伟业公司、黔水监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处理中转站仓库工程和挡土墙工程,并提出了挡土墙裂缝处理的方法。同日,中建伟业公司提出了《关于黎平县烟草中转站食堂转角处挡土墙出现裂缝的情况汇报》,认为造成墙体开裂的原因不是施工单位责任,并提出建议处理挡土墙的方法及方案图,说明中建伟业公司已经在积极处理墙体裂缝问题,但该方案图经州建筑设计院专家论证后,认为不可行,并提出《关于黎平县烟草局办公楼挡土墙转角处裂缝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系州烟草局下发给黎平县烟草局的,州烟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可行的处理意见通知中建伟业公司进行整改,且从中建伟业公司的《整改项目完成情况》来看,亦未对挡土墙出现裂缝问题进行处理。该《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经州烟草局确认,未提出异议,且双方对挡土墙裂缝问题亦未提出下一步的处理方案和意见,说明双方对此问题未形成下一步处理意见,双方均有责任。2011年1月7日,黎平烟草局委托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食堂基础代堡坎进行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鉴定,该局对食堂基础代堡坎提出处理意见,州烟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挡土墙的处理意见通知中建伟业公司进行整改,且州烟草局在未通知该工程的施工方中建伟业公司的情况下,直接于2011年2月15日向州兴源公司发出邀标函,并成立挡土墙整改工程领导小组,召开挡土墙加固工程议标会议,选择州兴源公司为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加固工程的承建单位。2011年2月27日,原告就挡土墙加固工程与州兴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兴源公司对挡土墙的加固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该挡土墙发生垮塌事故。综合以上分析,早在2009年9月份中建伟业公司就发现挡土墙存在问题,其理应及时对其施工的工程履行其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因其未尽保修义务,使得州烟草局另请其他公司进行加固修复,中建伟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而州烟草局在不认可中建伟业公司提出挡土墙整改方案后也未要求中建伟业公司重新提交整改方案,在此情况下自行委托州兴源公司对挡土墙工程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垮塌是事实,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挡土墙的加固工程系由州兴源公司负责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是按照州烟草局的要求,根据州建筑设计院的挡土墙加强设计方案,按照挡土墙图集《04J008》第55页上所著的要求进行施工,发生挡土墙垮塌事故在州兴源公司施工期间,挡土墙加固工程的设计单位州建筑设计院及施工单位州兴源公司在对挡土墙加固修复的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庭审中,州烟草局明确表示只要求中建伟业公司承担责任,不需要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鉴于原告在本案中不需要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且其在挡土墙的加固修复中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应由中建伟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另外60%的责任在州烟草局放弃向其他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由其自行承担。因州兴源公司履行了挡土墙的加固修复义务,且实际产生挡土墙加固、修复、设计、审计、检测费用合计381246.08元。即中建伟业公司应赔偿原告州烟草局挡土墙修复加固费用、设计费、审计费、检测费合计152498.43元。至于州烟草局委托他人维修挡土墙时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程序,与本案无关联,而且中建伟业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他人修复挡土墙时存在违规情形,故其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州烟草局提出由中建伟业公司履行房屋食堂维修义务,达到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认定合格的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结合本案,作为发包人的州烟草局,其主要职责是及时交付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中建伟业公司,其职责就是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但特殊情况下工程质量的缺陷不是由承包人承担,而是由发包人承担。其中第一种情况就是设计有缺陷。州建筑设计院在2015年12月16日庭审时陈述,州烟草局拿给州建筑设计院的地形图没有堡坎,也不知道堡坎的存在,中转站食堂的设计是按照地勘报告进行设计的。因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工程施工在前,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施工在后,州烟草局于2008年11月份委托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设计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设计图时,州烟草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州建筑设计院挡土墙的位置及其已将挡土墙工程的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图纸提交给州建筑设计院,且州建筑设计院对挡土墙加固工程绘制设计方案系在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而黎平烟草局的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系由中建伟业公司按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中转站食堂图纸进行施工,其作为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导致州烟草局所述中转站食堂基础位于回填土上,且基础一侧置于挡土墙上等,中建伟业公司在施工中无过错。州烟草局在中建伟业公司承建中转站食堂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未对其工程质量提出过任何异议,且中转站食堂工程经原、被告、第三人和勘察、监理单位检验合格、评定为合格工程。因州烟草局在委托州建筑设计院对中转站食堂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时,所告知州建筑设计院的信息不完全,造成设计单位的设计存在缺陷,州烟草局应根据其过错承担中转站食堂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因此,州烟草局提出由中建伟业公司履行房屋食堂维修义务,达到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认定合格的诉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州烟草局诉请主张中建伟业公司支付房屋闲置损失是否得到支持问题。原告系机关法人,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在法律上属于国家所有,故原告委托被告修建的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应为国有资产。本案原告委托被告修建的中转站使用及附属工程系属于自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将中转站使用及附属工程用于获取利益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屋闲置损失理由不充分,且于法于约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加固修复费、设计费、审计费、检测费共计152498.43元。二、驳回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30元,由原告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负担6781元,由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9元。
二审补充查明,挡土墙施工隐蔽资料及食堂施工隐蔽资料上专职质检员签字落款人均为中建伟业公司技术员彭清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对食堂变成危房的损害后果,中建伟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二、食堂闲置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三、中建伟业公司应否承担加固、修复挡土墙的责任。
第一、关于对食堂变成危房的损害后果,中建伟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首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食堂出现裂缝变成危房是因食堂筏板一侧建在挡土墙基地,由此引发食堂不均匀沉降导致的。州建筑设计院主张其设计的总平面图已经标注挡土墙与食堂之间的间隔距离为4米,已经是安全距离,而中建伟业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造成了损害后果。在二审质证时,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分别提供的整套设计图中,均未见州设计院所说的标注了食堂与挡土墙间隔距离为4米的总平面图,州建筑设计院也未能提供该图予以证明。同时,州建筑设计院承认设计图形成前并未到现场查看,仅将州烟草局提供的资料作为参考并进行设计,并称州烟草局提供的挡土墙示意图未能显示挡土墙断面,对设计工作不能提供有效参考。中建伟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食堂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尚不足以认定中建伟业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但州建筑设计院在设计成果形成前并未查看现场,未对食堂周边环境充分了解,庭审中也未提供标注有4米安全距离的总平面图,不能排除州建筑设计院设计时未充分考虑挡土墙与食堂的安全距离的可能性。其次,虽然不能认定中建伟业公司未按照设计图施工,但挡土墙与食堂均由中建伟业公司承建,该两项工程的隐蔽施工材料专职质检员签名处均为中建伟业公司技术员彭清明。中建伟业公司代理人曾自平在本院组织质证时陈述;“挡土墙开裂后,查资料对比分析后才知道筏板压到挡土墙上面。大家都犯了低级错误,都以为在挡土墙的内侧施工,包括所有的施工方、甲方和设计方都有过错”。中建伟业公司作为该两项工程的施工单位,掌握相关的建设资料,且技术监督人员均为彭清明。中建伟业公司作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壹级)等资质的专业单位,在资料图纸审查、施工条件(包括房屋地基)检查等方面应当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具备发现食堂筏板压在挡土墙基础这一重要问题的可能,但因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发现该问题,具有一定过错,中建伟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州烟草局第三项诉讼请求是基于认定中建伟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提出的,部分责任不足以判决中建伟业公司承担全面维修的义务,而维修义务不具有可分性,故本院不宜判决中建伟业公司承担部分维修义务。州烟草局可在确定损失额度后另诉解决。一审判决未将中建伟业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具有注意和提醒义务纳入考量范围,认定其不具有过错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关于食堂闲置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闲置损失是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在利用该财物中应创造出新价值而因遭受损害未创造出来的可得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同时,间接损失并不是指一切可以期待的利益损失,而是指确定可以得到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例如,用于租赁的房屋应收取的租金等。涉案食堂不用于经营,仅供本单位使用,因造成危房不能使用所产生的损失是不确定的。州烟草局也未能举证证明确定的损失金额,故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中建伟业应否承担加固、修复挡土墙的责任问题。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经一审查明且多方当事人认可,是将食堂筏板一侧建在挡土墙基础上导致,因二者基础相叠,食堂的不均匀下沉与挡土墙的地基稳定性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存在不可分性。上述已阐明,中建伟业公司对该后果负有部分责任,他人维修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因维修所产生的损失均应负担部分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州烟草局及中建伟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在关于食堂损害后果的原因力认定上欠妥,本院已纠正,因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0元,由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87元,由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负担47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龙集东
审判员  肖佳杭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姚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