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与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黔2601民初420号
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海,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国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白凯榕(系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职工),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唐合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锋,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自平(系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
第三人:黔东南州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延伸段永华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龙云,系该院院长。
第三人:黎平县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开泰路*号。
法定代表人:兰承辉,系该院院长。
第三人:贵州省黎平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开泰路。
负责人:杨义良,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文华(贵州省黎平烟草局职工),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
第三人:贵州省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社区服务中心宝山南路27号凯尼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郑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吴宜钧(系贵州省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
第三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永丰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兰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包正钰(系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韶山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吴钦雨(系贵州省黔东南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职工),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
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州烟草局)诉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伟业公司)及第三人黔东南州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州建筑设计院)、黎平县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黎平建筑设计院)、贵州省黎平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黎平烟草局)、贵州省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水监理公司)、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兴源公司)、贵州省黔东南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州烟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华、白凯榕,被告中建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曾自平,第三人黎平烟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华、黔水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宜钧、州兴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正钰、州水利电力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钦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黎平建筑设计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州烟草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挡土墙加固、修复费334469.08元、设计费3000元、审计费9777元、食堂检测费50000元,合计397246.08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期间食堂闲置的经济损失229530.3元,此后的闲置损失按照每月5598.3元计算至实际修复时止;3、判决被告履行房屋(食堂)维修义务(按贵州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作出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报告》的要求在30天内将房屋加固、修复);4、案件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州烟草局将其第三项诉请明确为判决被告在30天内履行维修义务,达到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认定合格。第四项诉请明确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8月21日,黎平烟草局代表州烟草局与中建伟业公司就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施工事宜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建伟业公司承建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2007年12月20日竣工,合同价为400383.08元,结算价为681600元。之后于2008年11月11日,就黎平烟草局食堂及附属工程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建伟业公司承建黎平烟草局食堂及附属工程,约定了相应权利义务,2009年3月17日竣工,合同价为2178000元,结算价为2544400元。两处工程竣工后,州烟草局发现食堂后面排水沟、挡土墙和围墙出现裂缝,当时便向黎平县建设主管部门咨询,因当时裂缝不大,有待观察便未修复。2010年12月8日,州烟草局又发现中转站仓库的水磨石地坪、美人靠、地面硬化、挡土墙和围墙等隐患问题日益增大,遂要求被告中建伟业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方面排查、以便整改。当月16日,黎平烟草局与被告和监理单位等召开协调整改会议后,提出初步整改方案并明确由中建伟业公司进行整改,明确除堡坎处其余部分限20天整改完毕,中建伟业公司却未按方案进行整改施工。25日,州烟草局发出《关于黎平烟草局办公楼挡土墙转角处裂缝的处理意见》,要求“黎平烟草局明确专人抓好整改落实,食堂内住户全部撤出,未整改完毕前,不能进住。”2011年1月7日,黎平烟草局委托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挡土墙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作出鉴定。鉴定情况,堡坎深浅不均匀,堡坎最高处高达11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堡坎高厚比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稳定性较差。鉴定结论为建筑安全级别D级,鉴定意见为对堡坎进行加固或增设支护附柱。鉴定结论作出后,为解决挡墙和食堂质量问题,防止事故发生,州烟草局多次通知中建伟业公司及时履行加固、维修、整改,但中建伟业公司却怠于履行。由于挡土墙裂缝逐渐增大拉长、房屋(食堂)倾斜也在增大,且春雨季节将至,随时可能发生倒塌等事故,为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抢在春雨前完成加固、维修、整改工作,在被告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州烟草局只能另行请其他单位进行加固维修。2011年2月23日通过招标形式最后确定由州兴源公司承建挡土墙加固维修工程事宜。同年4月7日早上,挡土墙发生垮塌。事故发生后,州烟草局立即召集中建伟业公司、监理、设计、地勘等单位就挡土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现场进行了技术分析讨论后明确垮塌的主要原因为:施工时挡土墙砂浆太少,基础未置于老土上,排水孔安装不合理;食堂未按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而是将筏板放在靠近⑨轴线和①轴线的挡土墙上,造成不均匀沉降,从而引起房屋倾斜、产生裂缝。垮塌的次要原因为由于地表水渗入地基内,加速了食堂不均匀沉降。之后做出了相应抢险、修复加固等。2011年5月25日,州兴源公司完成挡土墙加固工程,为此,州烟草局支出了挡土墙加固、维修费用397246.08元。虽挡土墙修复加固,但房屋裂缝等问题仍存在,为安全起见,州烟草局又与中建伟业公司、监理、设计、地勘单位协商用一年时间就修复的工程和食堂进行监测,并作沉重等加载试验,待监测、沉重等加载试验完毕,并由专业机构对食堂安全性进行全面鉴定后,再就食堂是否能使用作出决定。2013年2月25日,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监测中心对食堂安全进行检测后作出一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出来后,2013年4月10日,州烟草局与中建伟业公司、监理、设计、地勘五家单位会商确定对房屋(食堂)进行修复加固处理,并交由中建伟业公司来完成。中建伟业公司次月28日拿出修复加固的施工方案后,但至今未去履行,造成食堂闲置产生房屋闲置经济损失229530.3元。州烟草局多次与中建伟业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中建伟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设计图施工,致使挡土墙、食堂出现裂缝,倾斜等一系列质量问题,并导致挡土墙垮塌事故,给州烟草局造成损失。州烟草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原告州烟草局为证明诉请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拟证明州烟草局的企业性质及诉讼主体资格;2、《关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7年8月5日的《委托书》、GF-2007-08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拟证明:(1)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和食堂及附属工程由中建伟业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保养终身,屋面防水、房间和外墙面渗漏保修3年等。专用条款八对工程变更约定:由设计书面通知,经发包方现场代表两人以上签字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为有效变更;(2)挡土墙工程2007年12月20日竣工,结算价为681600元,食堂工程2009年3月17日竣工,结算价为2544000元;3、《拍摄概况》、《工程图片及说明》复印件,拟证明:(1)因挡土墙裂缝并引发食堂房屋裂缝,2009年2月17日、9月24日黔水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吴宜均对挡土墙裂缝以及引起食堂地面裂缝等质量隐患现场拍照;(2)挡土墙基础水泥砂浆少,且基础未置于老土上,违反设计要求将筏板置于挡土墙基础上,致使房屋(食堂)倾斜是产生房屋裂缝和挡土墙垮塌的原因;(3)中建伟业公司对房屋裂缝至今未处理修复,致使房屋(食堂)闲置至今不能使用,给州烟草局造成极大损失;(4)针对质量问题,州烟草局召集中建伟业公司及监理、设计等单位现场分析,会商处理方案,尽力将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4、2010年12月16日的《会议纪要》、《黎平县烟草专卖局中转库、办公楼、堡坎、场坪工程缺陷部位检查及处理意见》复印件,拟证明发现挡土墙和房屋裂缝隐患后,州烟草局及时召集了中建伟业公司及监理公司开会商议处理,明确由中建伟业公司进行整改,并在20天内完成;5、《关于黎平烟草局办公楼挡土墙转角处裂缝的处理意见》复印件,拟证明因裂缝不断增大,随时有可能导致房屋倒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而中建伟业公司又怠于处理,州烟草局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于2010年12月25日停止食堂使用,将人员及物品全部搬出,通知未整改完毕前不能进住,但中建伟业公司至今未修复、整改,房屋(食堂)至今闲置不能使用;6、《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拟证明州烟草局委托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鉴定,2011年1月7日鉴定机关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情况为:堡坎深浅不均匀,最高处达11米,存在安全隐患,堡坎高厚比达不到规范要求,稳定性差。认定房屋损坏原因为:堡坎高厚比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未设伸缩缝,无支护附柱。鉴定结论为:建筑安全级别属D级。处理意见为:对堡坎进行加固或增设支护附柱;7、2011年2月23日的《黎平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关于挡土墙整改工作的会议纪要》、2011年2月23日的《黎平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关于挡土墙整加固工程议标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州兴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邀标函》、《中标通知书》、《黎平县烟草局挡墙工程预算书》、2011年2月27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拟证明因中建伟业公司怠于对挡土墙隐患及房屋进行修整处理,为了防止挡土墙裂缝不断增大引发更大的危害,州烟草局请东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挡土墙加固修整作出预算后,向有资质的州兴源公司委托的黎平分公司发出邀标函,并通过招标落实挡土墙整改加固工程的中标人为州兴源公司黎平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挡土墙修复加固工程交由州兴源公司承建;8、2011年4月7日的《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抢险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的技术分析及应急处理意见》与《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表》、《黎平县局挡土墙抢险工作专题会议会议记录》、《黎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成立挡土墙应急抢险领导小组的通知》、《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加固工程补充合同》复印件,拟证明2011年4月7日上午挡土墙垮塌,州烟草局召集中建伟业公司和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水利地质勘测设计院、州兴源公司黎平分公司等部门对垮塌原因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主要原因是(1)中建伟业公司原挡土墙施工时砂浆太少,基础未置于老土上,排水孔安装不合理,(2)食堂未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而是将筏板放在靠近⑨轴线和①轴线的挡土墙上,造成不均匀下降而引起房屋倾斜,产生裂缝。次要原因是:由于地表水渗入土基内,加速了食堂不均匀下降。各单位对事故后续处理作出了应急处理意见,成立了抢险应急领导小组,与州兴源公司继续完成抢险加固施工。中建伟业公司对上述情形认可并签字确认;9、2011年4月9日的《黎平县烟草专卖局食堂堡坎抢险工程会议纪要》、2011年4月9日的《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抢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1年4月9日的《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抢险应急工作技术讨论会议纪要》、2011年4月14日的《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抢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1年4月20日的《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抢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拟证明抢险领导小组有序组织修复抢险工作,使修复抢险工程及时得到完工,以防危险继续发生;10、《黎平县烟草专卖局食堂、挡土墙应急抢险工程工作总结》复印件,拟证明垮塌事故发生后,监理公司对事故前后进行分析总结,再次确认事故主要原因为:(1)中建伟业公司偷工减料,挡土墙施工时砂浆太少,基础未置于老土上,排水孔安装不合理;(2)食堂未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而是将筏板放在靠近⑨轴线和①轴线的挡土墙上,造成不均匀下降而引起房屋倾斜,产生裂缝。作出了中建伟业公司施工的挡土墙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实属不合的工程结论;11、《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验收申请书》、《关于对黎平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食堂工程质量问题的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应急抢险工程工程保质验收记录》、《“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第三次对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职工食堂工程质量问题观测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拟证明挡土墙修复加固工程合格并验收,但因挡土墙房屋质量隐患尚未完全排除,必需进行观测一年后再作检测鉴定以确定房屋的质量状况;12、《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职工食堂上部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拟证明对挡土墙、房屋质量进行一年的观测后,经州烟草局委托,2013年2月25日贵州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对房屋(食堂)安全性作出的检测报告,检测出六点质量问题,再次证明了房屋裂缝的原因是中建伟业公司施工的质量问题。检查结论为:危险性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构成局部危房。检测建议为:(1)拆除重建,(2)对房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永久性加固后再使用,(3)房屋未加固前,暂停使用;13、《2013年4月10日五家责任主体单位对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职工食堂上部结构安全性复查的处理意见》、《黔东南州设计院整改意见回复》、《关于黎平县烟草专卖局食堂墙体开裂修复的施工方案》复印件,拟证明根据《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以及监理公司、州建筑设计院、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对食堂加固整改进行会商,明确由中建伟业公司施工,中建伟业公司虽然作出了施工方案,但却至今未履行、实施,致使房屋闲置至今不能使用;14、《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函》、《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的回复函》复印件,拟证明州烟草局向中建伟业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决此事,但中建伟业公司不顾事实回函推卸责任,以及不存在保修期限过期的问题;15、《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复印件、《挡土墙修复加固,抢险支出明细表》原件及其相关的《支出凭证》复印件,拟证明州烟草局为挡土墙加固、修复以及抢险支出了397246.08元,其中工程费用为334690.08元,设计费为3000元,审计费为9777元,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费为50000元;16、《房屋(食堂)闲置损失计算说明》原件、《黎平县烟草局食堂工程明细帐》原件及其相关的《支出凭证》复印件,拟证明因房屋(食堂)质量问题严重,而中建伟业公司不履行维修加固义务,致使州烟草局房屋闲置,造成闲置损失229530.30元。
被告中建伟业公司辩称:1、挡土墙修复等费用397246.08元不应当由中建伟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①2010年12月16日会议纪要是州烟草局单方制作的,中建伟业公司仅是列席会议,没有对会议内容承诺。2011年4月7日挡土墙垮塌以前,挡土墙出现的轻微开裂,是州烟草局、州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缺陷造成的。②黎平住建局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员的签名是伪造的不合法,且该报告没有附件,也没有载明具体违反的规范条款,不能作为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③中建伟业公司积极整改,是州烟草局拒绝整改方案导致没有实施。州烟草局违约将挡土墙交给州兴源公司修复,州兴源公司违法施工导致挡土墙2011年4月7日垮塌,并导致食堂沉降开裂变成危房。监理公司的抢险工作总结,是州兴源公司施工后形成的,与中建伟业公司无关。④中建伟业公司施工的每道工序,都经过了州烟草局、设计、地勘、监理和质监部门的同意,工程全部经过竣工验收,中建伟业公司按图施工,挡土墙和食堂的质量问题与中建伟业公司无关,不应当由中建伟业公司赔偿挡土墙修复等费用。另外,按照州烟草局提供的材料核算,挡土墙修复等费用为381246.08元,而非397246.08元。2、州烟草局主张食堂闲置的损失229530.3元,与中建伟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①按照州烟草局与州建筑设计院制作提供的食堂设计图,食堂基础筏板距离围墙1.47米,而围墙下方挡土墙基础为2米宽,因此食堂基础必然压在挡土墙基础上,造成挡土墙和食堂质量问题。该距离是州烟草局要求的,食堂设计图存在重大缺陷。②中转站挡土墙高度为6.2至11米。根据国家规定,挡土墙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当小于3米。食堂设计图中,食堂与挡土墙的距离仅为1.47米,设计图严重违规。③2011年2月15日,州兴源公司进场修复挡土墙,违规施工,野蛮深挖基脚,不及时回填土,雨季没有防护措施,造成4月7日挡土墙大面积坍塌,并导致食堂沉降、倾斜、开裂变成危房。食堂的质量问题及闲置,是州烟草局、州建筑设计院、州兴源公司等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与中建伟业公司无关。3、中建伟业公司没有义务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对食堂进行维修。①2013年4月10日食堂复查意见,是州烟草局单方制作的,没有中建伟业公司公章,中建伟业公司没有认可意见内容。而且按照该意见,修复食堂需要重新造价,向中建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②2013年5月28日食堂修复方案,没有中建伟业公司负责人及制作材料人员的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州烟草局未向中建伟业公司支付修复食堂的工程款,导致食堂修复方案无法实施。③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因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第三方州兴源公司违规施工导致挡土墙垮塌,引发食堂质量缺陷,不属于中建伟业公司保修的范围。故中建伟业公司没有义务按照检测报告对食堂进行维修。综上,中建伟业公司没有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挡土墙和食堂的质量缺陷是州烟草局、州建筑设计院、州兴源公司等单位的过错造成的,与中建伟业公司无关。州烟草局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判决驳回,依法维护中建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建伟业公司为证明其辩解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附件复印件、中建伟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中建伟业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黎平县中转站食堂规划勘察定位图》复印件、《黎平中转站食堂基础结构图》复印件、《黎平中转站挡土墙立面图》复印件、《建设部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范围》复印件、《住建部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范围》复印件,拟证明①按照食堂基础结构图等图纸,食堂基础筏板距离围墙1.47米,围墙下方挡土墙基础为2米宽,食堂基础必然压在挡土墙基础上,造成挡土墙和食堂质量问题,该距离是州烟草局要求的,食堂设计图存在重大缺陷,②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范围》等国家规定,挡土墙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当小于3米。中转站挡土墙高度为6.2米至11米,食堂基础结构图确定,食堂与挡土墙的距离为1.47米,该距离小于3米,设计图严重违规,③2011年4月7日挡土墙垮塌前,挡土墙出现轻微开裂,是州烟草局、州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缺陷造成的;3、黎平住建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情况说明复印件,拟证明鉴定报告鉴定人的签名是伪造的,该报告不真实、不合法,不能证明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4、整改项目完成情况复印件、《关于黎平县烟草局办公楼挡土墙转角处裂缝的处理意见》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黎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证明》复印件,拟证明①中建伟业公司积极整改,是州烟草局拒绝整改方案导致没有实施,②州烟草局违反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擅自将挡土墙交给州兴源公司修复,③州兴源公司违法施工导致挡土墙2011年4月7日垮塌,并导致食堂沉降开裂变成危房,④监理公司的抢险工作总结,是州兴源公司施工后形成的,与中建伟业公司无关;5、挡土墙竣工验收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食堂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拟证明中建伟业公司施工的每到工序,都经过了州烟草局、设计、地勘、监理和质检部门的认可,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全部经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中建伟业公司按图施工,挡土墙和食堂的质量问题与中建伟业公司无关,中建伟业公司不应当赔偿挡土墙修复等费用;6、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询问函复印件、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中心回复函复印件,拟证明①对于食堂沉降、倾斜、开裂是哪一方的原因造成,检测报告没有作出鉴定,②省检测中心没有查看食堂施工资料,仅依据现场检测数据作出检测报告不客观,食堂的质量问题与中建伟业公司无关。
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未向本院递交书面陈述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黎平建筑设计院庭后向本院递交了书面陈述意见:1、挡土墙工程于2007年12月15日就已施工完毕,由于无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设计施工图纸,审计单位不受理该工程的审计结算,受黎平烟草局委托,要求按施工单位实际施工成形的挡土墙补充制作设计图,黎平建筑设计院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的挡土墙隐蔽工程资料,于2008年1月3日完成补制设计图。之后,施工单位顺利完成审计结算,故黎平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仅供工程审计结算用。2、挡土墙工程是2007年12月15日就已竣工验收,而烟草局食堂工程是2008年11月11日才签订合同,过后才开工建设,烟草局食堂工程应该也是先勘察后设计。勘察前挡土墙工程已经完工成型,挡土墙后是松散的回填土层,食堂工程的基础是不能压在挡土墙顶上的。食堂工程的基础方案选型应该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因食堂工程可选择基础方案很多,如人工挖孔桩基础或其他安全经济的基础形式等,而不是简单的做一个筏板基础。另筏板基础边缘距挡土墙也必须保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如果在食堂工程的基槽验收时,监理、地勘、施工单位本着负责的态度,是不会造成因筏板基础局部被压在挡土墙上,而大部分筏板基础是在回填土上,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致使上部房屋开裂,不能正常使用的结果发生。3、挡土墙开裂问题,应根据挡土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检查记录和实验报告数据加以分析评判,挡土墙最深处达11米,但挡土墙内侧回填土实际高差确不大,最大处不足4米,说明挡土墙高厚比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高厚比应该用实际高差来衡量。黎平建筑设计院认为是食堂工程的筏板基础处理不当和没有留足安全距离,造成食堂基础沉降不均匀后对周围的挡土墙产生侧向附加应力,致使部分挡土墙产生变形,由于没有及时维修,地表水大量渗入,加速了挡土墙裂缝的发展。
第三人黎平建筑设计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黎平烟草局无陈述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黔水监理公司述称:中建伟业公司说堡坎是黔水监理公司监理的,不符合事实,不是黔水监理公司监理的。
第三人黔水监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州兴源公司述称:1、州烟草局委托黎平烟草局和中建伟业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州兴源公司无关。2、挡土墙发生垮塌事故和食堂工程多处裂缝达到危险点限值,即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与州兴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3、州兴源公司与州烟草局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不应追加为第三人。州烟草局与中建伟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中建伟业公司承建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之后又于2008年11月11日与中建伟业公司订立黎平烟草局食堂及附属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上述工程竣工后,食堂后面的排水沟、挡土墙和围墙出现裂缝。2010年12月8日,州烟草局发现水磨地坪、美人靠、地面硬化、挡土墙及围墙等一系列质量隐患日益增大,要求中建伟业公司及监理单位对整个建筑物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方位排查及整改。中建伟业公司未按整改方案和规定时间整改。2011年1月7日,黎平烟草局委托黎平县住建局对堡坎(挡土墙)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做出鉴定,鉴定情况:①堡坎深浅不均匀;②堡坎最高处高度达11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③堡坎高度比例达不到相关的要求,稳定性较差。鉴定结论:建筑安全级别为D级,鉴定建议:对堡坎进行加固或增设支护柱。鉴定结果出来后,为了解决挡土墙和食堂质量问题,防止事故发生,州烟草局多次通知中建伟业公司加固、维修,中建伟业公司怠慢履行。在中建伟业公司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州烟草局另行请其他单位进行加固、维修。2011年2月23日通过招标,确定由州兴源公司承担加固、维修施工。由于挡土墙存在质量问题,中建伟业公司久拖未决。2011年4月7日,挡土墙发生垮塌事故。事故发生后,州烟草局立即召集州兴源公司、监理、设计、地勘等单位对垮塌事故现场进行技术分析后明确垮塌的主要原因为:施工时,挡土墙砂浆太少,基础未置于老土上,排水孔安装不合理,食堂未按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将筏板放在靠近⑨轴线和①轴线的挡土墙上,造成不均匀沉降从而引起房屋倾斜、产生裂缝。垮塌的次要原因为:由于地表水渗入地基内,加速了食堂不均匀沉降。虽然挡土墙已修复加固,但房屋裂缝等质量问题仍然存在,为了安全起见,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设计、监理、地勘五家单位会商确定,用1年的时间来对修复的工程及食堂进行不断的监测、沉重等加载实验、待监测、沉重等加载实验完毕后,请权威机构对房屋(食堂)的安全性进行全面鉴定后再作出房屋是否能使用的决定。后州烟草局委托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对房屋(食堂)进行安全检测,检测报告为以下六点质量问题,总结为:①该房屋裂缝特征具有明显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开裂特点。②该房屋垂直高度测点显示垂直度为0.71‰-10‰,表明基础已发生不均匀沉降。③该房屋基础位于回填土上,且基础侧于挡土墙上,故基础不均匀沉降是致使房屋开裂的主要原因。检测结论为:根据各项检测数据及结果,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食堂工程多处裂缝已达到危险点限值,以及部分监测点倾斜及倾斜率已达到或超过不适宜承载的侧向位移或危险点限值。该房屋危险等级评定为C级,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鉴定建议:受检房屋已构成局部危房,且受房屋加固条件受限,费用较高,建议拆除重建。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设计图施工,致使挡土墙、房屋(食堂)出现裂缝,倾斜一系列的质量问题,并导致挡土墙垮塌事故,给州烟草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州兴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追加为第三人,请法院支持州兴源公司的请求。
第三人州兴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州水利电力设计院述称,2006年10月20日,州水利电力设计院与州烟草局签订《黎平县烟草中转站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了相应权利义务(注:合同未包含挡土墙内容),并于2016年10月23日起根据合同约定开始现场勘察,提供勘探成果、施工验槽、验收等工作。勘察合同第一页,“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黎平烟草中转站办公楼、培训中心、库房地基详勘任务”,州水利电力设计院未收到通知也未参加挡土墙施工、加固过程基槽检验等工作。食堂位于中转站回填区域,勘探揭示基岩埋深大于19.80米,根据食堂荷载及结构特征,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建议采用浅基础方案,因回填土为新近场平堆填,回填过程未作分层碾压,故对回填土作换填处理。该基础方案符合国家及贵州地方标准。施工过程中,基槽开挖和换填完成这两个时间节点州水利电力设计院派人参加。筏板施工不在勘察单位工作范围,州水利电力设计院未参加其相关验收工作,对筏板局部置于挡土墙上的情况不知情。作为食堂参建的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的勘察方,在本案诉讼中作为第三方,州水利电力设计院没有质量责任。
第三人州水利电力设计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经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为贵州中建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中建伟业公司;中建伟业公司系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壹级)、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等。
2007年8月5日,州烟草局为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下发了《关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黔东南烟[2007]56号)文件,该通知中,黎平烟草局中转站挡土墙工程投资400000元,黎平烟草局中转站围墙工程投资180000元。同日,州烟草局委托黎平烟草局代表州烟草局就黎平县挡土墙工程招投标事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年8月21日,以黎平烟草局为发包人,以中建伟业公司为承包人,双方就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07-0801),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工程地点黎平县德凤镇黎阳大道右侧。工程内容为挡土墙基槽土方开挖、毛石挡土墙砌筑、土方回填。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及施工投标预算包含的内容。合同工期,开工工期监理公司通知七天内开工(2007年9月16日),竣工日期2007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400383.08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通用条款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进场前七日提供施工图纸肆套,存档图纸由发包人另行提供。质量与验收中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的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2007年9月20日,2007年10月20日,黎平烟草局挡土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该挡土墙(横向)及按设计标注号、设计标注号截面进行验收。整个挡土墙工程于2007年12月15日,经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黎平建筑设计院和黔水监理公司验收后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上竣工验收意见中载明有“经验收认为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与工作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合同的要求;施工质量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企业标准。竣工验收结论为:该工程建设各环节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已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竣工资料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确认为(空白),同意交付使用。”
2008年11月11日,州烟草局与中建伟业公司就黎平烟草局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合同主要约定:发包人为州烟草局,承包人为中建伟业公司,工程名称为黎平烟草局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为黎平县黎阳大道右侧,工程内容为招标文件范围及施工图包括的范围及内容。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工程内容所含范围。合同工期开工时间2008年11月17日,竣工时间2009年3月1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质量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合同价款包括中标价2178000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含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招标答疑文件。通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为: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七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叁套。质量与验收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竣工验收与结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供竣工图陆套,竣工验收后25日内提交肆份完整的工程结算书,并提供办理工程结算的相关图纸及资料。双方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间。当月25日,黔水监理公司审批同意中建伟业公司报送的黎平烟草局中转站食堂工程开工。当月29日,黎平县规划勘察队就黎平中转站食堂的地形地貌绘制了一份《黔东南烟草公司黎平中转站食堂规划勘测定位图》。2009年2月17日、9月24日,州烟草局委托黔水监理公司分别到中转站食堂房屋基础、食堂外围堡坎H轴—J轴方向进行现场拍摄。2009年3月17日,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竣工。2009年10月15日,黎平烟草局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公司填报了《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的日期为2009年10月15日,施工图审查符合要求,竣工验收的意见中勘察单位州水利电力设计院、设计单位州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中建伟业公司、监理单位黔水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州烟草局均在竣工验收意见栏中将案涉中转站食堂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2010年2月9日,上述中转站食堂及其附属工程经黎平县建设局审核,同意备案。嗣后,州烟草局发现位于食堂后排水沟、挡土墙和围墙出现裂缝,在未通知施工单位中建伟业公司的情形下便自行观测。
2010年11月9日,经贵州木林森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结算价款为2544391.57元。次月16日,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与黔水监理公司等就黎平烟草局中转站仓库工程水磨石地坪、美人靠、地砖脱落块数、室外地坪、铁艺门、外边加镀锌铁皮、挡土墙工程及办公楼有问题琉璃瓦等存在的问题召开了会议,并形成了整改方案,其中对挡土墙工程出现的问题:“裂口2-5cm,高3.7cm危及食堂安全(造成原因详见施工单位分析材料)。处理方法:从筏板基础处,焊接钢筋,把筏板基础与堡坎连成一体,确保整体的稳定。”该会议纪要还确定了整改时间,即“除堡坎外其余部分二十天完成”。当日,中建伟业公司向州烟草局出具一份《关于黎平县烟草中转站食堂转角处挡土墙出现裂缝的情况汇报》,内容为:“黎平县烟草中转站挡土墙于2007年12月15日进行竣工验收,未发现挡土墙及围墙开裂。该挡土墙因地基关系,采用由内向外收坡的方法砌筑,挡土墙正面为垂直面。食堂转角段向烟草仓库的浆砌毛石挡土墙最浅的为6.2米高,最深的为11米高。挡土墙基础底部宽度6.2米高的为3.9米,11米高的为3.35米。2008年12月食堂基础放线为了节约地基距挡土墙外边线只有2.14米,该地基属回填土,食堂基础为筏板基础,其食堂基础分别压在挡土墙基础上0.76米至1.21米,其食堂建成后由于基础整体沉降时造成挡土墙外移(于2009年9月份发现)。根据施工规范要求:房屋与挡土墙相距最少不得低于10米。挡土墙外移致使食堂转角处的挡土墙开裂,(详见挡土墙与食堂基础断面图,)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议处理挡土墙的方法:将转角处的围墙及挡土墙拆至食堂筏板基础砼垫层顶部,然后将筏板基础砼保护层打掉,打出筏板钢筋,将食堂筏板基础钢筋采用对焊的方法;使钢筋延升至挡土墙外边缘,在挡土墙上整体浇筑0.4米高的钢筋砼板,具体施工方法详见挡土墙钢筋砼板施工方案图:(略)”,并附《建议处理挡土墙方案图》。当月25日,州烟草局向黎平烟草局出具《关于黎平烟草局办公楼挡土墙转角处裂缝的处理意见》一份,其内容为黎平烟草局办公楼挡土墙转角处已出现严重裂缝,如果裂缝继续发展将会危及食堂建筑及职工人身安全。根据2010年12月16日会议整改要求,中建伟业公司报来的整改方案,2010年12月24日经州建筑设计院专家论证,该方案不可行。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在现挡土墙外边重做一道8米高(7—9轴方向应做15米长,H—G轴方向应做8米长)的挡土墙,挡土墙做法按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4J008第55页路堑墙施工。二、请黎平县局明确专人抓好整改落实。三、请将食堂内的住户全部撤出,未整改完毕前,不能进住。2010年12月30日,中建伟业公司向州烟草局递交一份《整改项目完成情况》,内容为:“1、中转站仓库水磨石地坪已经拆除重做整改完毕。2、食堂美人靠扶手已经打磨重新刷漆。3、食堂地砖脱落的已经拆除重新安装。4、铁艺门已经采用镀锌铁皮加固,并加滑轮。5、食堂洗菜池排水管脱落,已经整改,并用水泥砂浆进行加固保护。6、洗手台脱落的瓷砖已经整改完毕。7、室外地坪脱砂部分,局部已经补好(共7处),面积140㎡。”同日,黎平县烟草局在整改项目完成情况上签字“情况属实”并加盖有公章。
2011年1月7日,州烟草局的下属单位黎平烟草局委托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食堂基础代堡坎进行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鉴定,该局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2011010701),结论为:根据民用房屋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该建筑安全性级别已属D级,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食堂基础代堡坎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堡坎进行加固或增设支护附柱。当月24日,州烟草局向中建伟业公司支付黎平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进度款500000元。
2011年2月份,州烟草局就挡土墙加固工程对外进行邀标。2011年2月10日,经贵州东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进行预算,预算价为86409.46元。同日,州兴源公司委托其黎平分公司吴某某为挡土墙加固工程投标文件的签署人。2011年2月15日,州烟草局就挡土墙加固工程事宜向州兴源公司发出邀标函,要求州兴源公司根据州建筑设计院的加强设计方案和挡土墙图集(04J008)第55页所著的要求加固挡土墙。2011年2月23日,州烟草局不仅成立了挡土墙整改工程领导小组,而且同州兴源公司召开了挡土墙加固工程议标会议,会议通过讨论,确定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加固工程由州兴源公司承建,中标价按照贵州东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预算价格执行结算。当日即向州兴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1年2月27日,州烟草局与州兴源公司就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加固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1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1年4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2011年4月7日,中转站食堂挡土墙开裂垮塌。同日下午,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与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兴源公司及州水利地质勘测设计院就挡土墙垮塌事宜召开抢险应急工作专题会议,并形成一份《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的技术分析及应急处理意见》,内容为:“2011年4月7日,建设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进行分析,形成如下意见:一、建(构)筑物基本情况:挡土墙顶宽2米,底宽?米,高度3-11米。食堂为二层砖混结构,C30筏板基础,筏板宽度为外墙轴线外750mm,筏板厚400mm,双向双层¢20@100配筋,地基采用级配碎石换填处理,换填深度为1200mm,换填宽度超出筏板基础边缘1200mm。二、建筑物出现的质量问题情况:⑨轴挡土墙在完工后不久出现裂缝,轴挡土墙出现鼓肚现象,轴挡土墙于2011年4月7日上午垮塌。食堂的轴、⑨轴、轴和轴墙体的局部产生裂缝,房屋向内院倾斜,室内地面未出现裂缝。三、产生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原因,在施工时,挡土墙砂浆太少,基础未置于老土上,排水孔安装不合理;食堂未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而是将筏板放在靠近⑨轴线和轴线的挡土墙上,造成不均匀沉降,从而引起房屋倾斜,产生裂缝。次要原因,由于地表水渗入地基内,加速了食堂不均匀沉降。四、应急处理意见:1、将轴线处的挡土墙外用红粘土夯填至筏板底以下1200mm处,在回填土底部作500mm厚滤水层,滤水层采用级配碎石。2、在轴线挡土墙垮塌的部分筏板底以下1.2米范围内,采用级配碎石进行夯填。在挡土墙未垮塌的部分,拆除在筏板基础下1.2米毛石挡土墙,采用级配碎石夯填。以上工作在三天内完成。在拆除挡土墙时按照2米间隔进行分段拆除,并在拆除后及时回填、夯实。3、分段拆除⑨轴线筏板基础下一阶毛石挡土墙,并做1米宽、M7.5水泥砂浆毛石挡土墙,该项工作在十三天内完成。4、在拆除的过程中,地面要使用塑料薄膜覆盖,不要让地表水继续渗入地基,将破损地面和护坡进行及时的修补,使其排水顺畅,拆除洗车台和花池,用混凝土封闭,减少地表水对基础的侵蚀。做好地面排水沟的设置。5、从今天开始至2012年10月,设置观察点,每天做好倾斜、裂缝、沉降的观察记录。6、处理完不均匀沉降后,观察到2012年2月份,再作墙体裂缝处理。附件:附图1、附图2、附图3。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及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分别委派的工作人员在该意见上签字。当日,州烟草局与州兴源公司就挡土墙垮塌事宜还签订了一份《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加固工程补充合同》。约定,在抢险施工期间,施工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抢险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必须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在抢险施工期间,施工方必须按照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时间进度,定时完成各阶段的抢险施工工作。事后,州烟草局与州兴源公司、黔水监理公司多次就挡土墙事宜召开专题会议。2011年7月15日,州烟草局向州兴源公司发送《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州兴源公司就挡土墙存在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当月26日,州兴源公司向州烟草局发送《整改验收申请书》,州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在整改验收申请书上签字“经检查验收,符合整改要求”。
2012年7月3日,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就食堂工程质量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以下意见:“1、对室外地面和护坡裂缝进行修补,明沟重新找坡,防止集水和渗水。2、在一层满堆平放三皮水泥标砖、二层满堆平放两皮水泥标砖进行加载试验。3、继续认真做好沉降、垂直度、裂缝的观测记录,时间到2012年10月底。沉降观测点为食堂五个角,每周二观测一次;垂直度观测为四个外墙面,每两周观测一次;裂缝观测采用修补观测方法,对具有代表性的裂缝内外选择1米,用M2.5混合砂浆进行修补,以利于裂缝观测和沉降分析。具有代表性的裂缝是A轴、7轴交A~B段、9轴交C~D、9轴交B~C、B轴交8~9轴各一条,5轴交1~2轴两条,6轴交A~D段的三条。沉降、垂直度、裂缝的观测以施工单位为主,业主单位配合。”2012年9月21日,就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应急抢险工程填写了《工程保质验收记录》,检查验收情况说明中,经验收,职工食堂四周地面无明显裂痕。挡土墙应急抢险工程竣工后,通过一年来对职工食堂的测量观察,食堂建筑物基本稳定。通过验收,挡土应急抢险工程质量符合2011年4月7日五家主体单位出具的《黎平县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垮塌和食堂房屋开裂的技术分析应急处理意见》的施工要求,工程质量合格。该工程保质验收记录上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名及盖章。2012年11月5日,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又就食堂工程质量问题观测召开会议,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2012年11月5日,“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中建伟业公司、州建筑设计院、州水利电力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烟草局)在黎平烟草局就黎平烟草局职工食堂质量问题进行观测。房屋开裂共29处,其中:最长处为6.79米和5.24米,裂缝最大处为9毫米。与2012年7月3日检查的结论相比(后附二次会议纪要)无较大的情况变化,已处于稳定状态,通过“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会商,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裂缝处部位清除1米宽,进行挂网粉刷,房屋需全面粉刷;二、对裂缝的裂口处进行清理,清干净后,用膨胀水泥补缝;三、对房屋门窗进行修整,按规范进行验收;四、整改完成后,再观测一个月后,无变化后,再交付使用;五、处理护坡开裂部分打掉,再打混凝土进行处理。以上整改处理事项,由中建伟业公司负责处理,处理前应先做出整改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再进行整改施工。工程的监督工作由黔水监理公司负责。各方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2013年2月25日,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监测中心受州烟草局的委托对黎平烟草局食堂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后出具了一份《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职工食堂上部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编号:DJC017130200004),该报告中检测结果中载明,根据各项检测数据及结果:①该房屋裂缝开裂特征具有明显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开裂特点;②该房屋垂直度观测点显示垂直度为0.71‰~10.0‰,表明基础已发生不均匀沉降;③该房屋基础位于回填土上,且基础一侧置于挡土墙上。故基础不均匀沉降是致使房屋产生开裂的主要原因。检测结论:根据各项检测数据及结果,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职工食堂多处裂缝已达到了危险点限值,以及部分检测点倾斜值及倾斜率已达到或超过不适宜承载的侧向位移或危险点限值。该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检测建议:受检房屋已构成局部危房,且受检房屋加固条件受限,费用较高,建议拆除重建。若不拆除,建议对该建筑J/1~9轴一侧的挡土墙进行永久性加固,并对该建筑采取有效加固措施,且未采取可靠加固措施之前,宜暂停使用。同年4月10日,州烟草局、中建伟业公司、州建筑设计院、黔水监理公司、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对黎平烟草局职工食堂上部结构安全性复查形成处理意见,同意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对房屋加固的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意见:“一、对房屋开裂部分进行清除,对裂缝处用膨胀水泥灌注,使产生裂缝的墙体形成一个整体,后进行挂网粉刷;二、墙体裂缝长而宽的部位(裂缝3m,缝隙3mm以上),每50cm处采用(5mm)铁板穿洞上闸板处理;三、损坏的门窗由施工方负责修复。四、具体的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由州建筑设计院提供,施工方根据设计方案作施工方案及工程造价预算,并经设计和监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五、就黎平县局(分公司)提出的一次性解决护坡安全隐患问题,现无很好的处理方案,待黄义明同志请示州局(公司)以后再确定。”次月28日,中建伟业公司向州烟草局和黔水监理公司出具一份《关于黎平县烟草专卖局食堂墙体开裂修复的施工方案》,内容为:“一、将房屋开裂部位延裂缝墙体两边清除粉刷面各500mm宽,将原粉刷砂浆清除后,用清水冲洗墙面,并将砖墙淋水湿润,对裂缝处用M5混合砂浆(加40%膨胀剂)灌缝,待砂浆干后在墙体两边用Φ4钢丝@150绑扎网片用水泥钉固定在墙体两边,再用1:2水泥砂浆抹面,与原墙体一致。二、墙体裂缝大于3mm的,采用延墙体裂缝每500mm长,用40×3mm厚钢板顺墙体灰缝打眼用6螺杆上闸板处理,处理后经业主单位检查合格,进行下步施工。三、在处理上述两条时同时校正门窗。四、上述3条全部处理完成后,再进行内外墙修整刮瓷,做外墙底漆一遍,面漆一遍。五、为使外墙漆整体一致,墙漆面打砂,清灰,再整体做一遍外墙漆。”州烟草局和黔水监理公司均签字盖章同意中建伟业公司提出的修复施工方案。2014年3月13日,州烟草局委托律师向中建伟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中建伟业公司就挡土墙和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等事宜协调处理。中建伟业公司于当月21日委托律师回函。
2014年5月4日,州烟草局以中建伟业公司未履行修复责任,要求中建伟业公司赔偿其委托第三人州兴源公司修复挡土墙产生的费用、承担房屋闲置损失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4)凯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中建伟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州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黔26民终165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审理中,因州烟草局不同意调解,本案没有调解的基础。
另查明:2006年11月30日,州水利电力设计院受州烟草局委托就黎平烟草中转站办公楼拟建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报告建议:(1)基槽开挖自检合格后,应通知勘察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持力层验槽,检验方法采用轻型动力触探。基础开挖时应做好持力层的保湿工作,以保证粉质粘土的原始状态。(2)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符的特殊地质情况,应通知勘察单位现场处理。(3)根据《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本工程可不进行沉降观测。(4)本工程场地土的氡浓度测试需另行进行。
2008年4月,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在绘制《黎平县中转站—食堂工程施工图》中基础结构图部分,曾对基础作出如下说明:“1、根据甲方提供的地质报告选择填土层作为持力层,其承载力特征值FAK=73KPA。基础形式采用,筏形基础,基础埋深±0.000以下1.5米,并对其基底作换填积配碎石处理。换填厚度为1200MM换填用积配碎石和细砂分层夯实,250厚粘土加100厚细砂分别夯实,压实系数为0.98,含水量小于10%,使换填的碎石承载力特征值FAK=120KPA,换填纵横向边缘均距筏板基础边缘1200MM,(及宽1.2M)基础设计等级:乙级。2、基础垫层砼为C10其余均为C30基础砼保护层为40。3、基槽开挖后经有关部门验槽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工序。4、开挖基槽时应做好基坑支护的施工组织设计。5、基础施工中如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应通知设计解决。6、基础施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现行规范”。
2011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18日期间,州烟草局为加固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工程实际支付工程款共381246.08元,其中向州兴源公司支付工程款318469.08元、向黔东南锦屏县众鼎建筑设计院黎平分公司支付挡土墙加固工程设计费3000元、向贵州木林森招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审计费9777元、向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食堂安全检测费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州烟草局的起诉状、被告中建伟业公司的答辩状、第三人黎平县建筑设计院的陈述意见、州兴源公司的陈述意见、黔水监理公司的口头陈述意见、州水利电力设计院的陈述意见以及本院采信原、被告所举证据材料、现场勘察笔录和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营造、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安装的合同。本案被告中建伟业公司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壹级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21日、2008年11月11日,原、被告先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确认。
一、关于2007年8月2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问题。虽签订该合同的发包人为黎平县烟草局,但根据州烟草局的《关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文件、《委托书》及庭审中黎平县烟草局的陈述,州烟草局系委托黎平县烟草局来组织上述工程的招投标事宜及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黎平县烟草局只是对案涉挡土墙工程进行管理,作为合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的主体都是州烟草局,且黎平县烟草局对州烟草局作为原告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中建伟业公司未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为此,本案州烟草局作为原告就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工程和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二、关于本案州烟草局诉请要求中建伟业公司赔偿挡土墙加固、修复费用、设计费、审计费、房屋(食堂)检测费397246.08元是否应得到支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结合本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图纸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在(2014)凯民初字第991号案件的庭审中,第三人黎平建筑设计院和州建筑设计院承认黎平烟草局挡土墙和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的设计图纸由其分别绘制;同时,黎平设计院还承认其绘制的挡土墙施工图纸是在中建伟业公司承建挡土墙工程完工后,按原告要求补绘制的图纸,州建筑设计院则承认根据原告提供的地质报告绘制的中转站食堂和附属工程图纸。本院认为,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必须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勘察、设计又是决定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州烟草局作为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建伟业公司作为承包人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第三人黎平建筑设计院承认挡土墙靠近回填土部分呈阶梯状,且设计图系在施工完毕后补绘制,因此,本院采信中建伟业公司辩称,挡土墙工程系经原告同意按照标准图集施工,且呈梯形状的事实。本案州烟草局在中建伟业公司承建挡土墙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未对其工程质量提出过任何异议,且挡土墙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评定为合格工程。州烟草局无充分证据证明挡土墙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中建伟业公司违反合同或违规施工造成的。但在使用过程中挡土墙工程出现裂缝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墙体出现裂缝,中建伟业公司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尽到质量保修义务。挡土墙墙体出现裂缝后,在2010年12月16日,原告召集了中建伟业公司、黔水监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处理中转站仓库工程和挡土墙工程,并提出了挡土墙裂缝处理的方法。同日,中建伟业公司提出了《关于黎平县烟草中转站食堂转角处挡土墙出现裂缝的情况汇报》,认为造成墙体开裂的原因不是施工单位责任,并提出建议处理挡土墙的方法及方案图,说明中建伟业公司已经在积极处理墙体裂缝问题,但该方案图经州建筑设计院专家论证后,认为不可行,并提出《关于黎平县烟草局办公楼挡土墙转角处裂缝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系州烟草局下发给黎平县烟草局的,州烟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可行的处理意见通知中建伟业公司进行整改,且从中建伟业公司的《整改项目完成情况》来看,亦未对挡土墙出现裂缝问题进行处理。该《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经州烟草局确认,未提出异议,且双方对挡土墙裂缝问题亦未提出下一步的处理方案和意见,说明双方对此问题未形成下一步处理意见,双方均有责任。2011年1月7日,黎平烟草局委托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食堂基础代堡坎进行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鉴定,该局对食堂基础代堡坎提出处理意见,州烟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挡土墙的处理意见通知中建伟业公司进行整改,且州烟草局在未通知该工程的施工方中建伟业公司的情况下,直接于2011年2月15日向州兴源公司发出邀标函,并成立挡土墙整改工程领导小组,召开挡土墙加固工程议标会议,选择州兴源公司为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加固工程的承建单位。2011年2月27日,原告就挡土墙加固工程与州兴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兴源公司对挡土墙的加固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该挡土墙发生垮塌事故。综合以上分析,早在2009年9月份中建伟业公司就发现挡土墙存在问题,其理应及时对其施工的工程履行其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因其未尽保修义务,使得州烟草局另请其他公司进行加固修复,中建伟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而州烟草局在不认可中建伟业公司提出挡土墙整改方案后也未要求中建伟业公司重新提交整改方案,在此情况下自行委托州兴源公司对挡土墙工程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垮塌是事实,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挡土墙的加固工程系由州兴源公司负责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是按照州烟草局的要求,根据州建筑设计院的挡土墙加强设计方案,按照挡土墙图集《04J008》第55页上所著的要求进行施工,发生挡土墙垮塌事故在州兴源公司施工期间,挡土墙加固工程的设计单位州建筑设计院及施工单位州兴源公司在对挡土墙加固修复的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庭审中,州烟草局明确表示只要求中建伟业公司承担责任,不需要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鉴于原告在本案中不需要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且其在挡土墙的加固修复中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应由中建伟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另外60%的责任在州烟草局放弃向其他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由其自行承担。因州兴源公司履行了挡土墙的加固修复义务,且实际产生挡土墙加固、修复、设计、审计、检测费用合计381246.08元。即中建伟业公司应赔偿原告州烟草局挡土墙修复加固费用、设计费、审计费、检测费合计152498.43元。至于州烟草局委托他人维修挡土墙时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程序,与本案无关联,而且中建伟业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他人修复挡土墙时存在违规情形,故其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州烟草局提出由中建伟业公司履行房屋食堂维修义务,达到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认定合格的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结合本案,作为发包人的州烟草局,其主要职责是及时交付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中建伟业公司,其职责就是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但特殊情况下工程质量的缺陷不是由承包人承担,而是由发包人承担。其中第一种情况就是设计有缺陷。州建筑设计院在2015年12月16日庭审时陈述,州烟草局拿给州建筑设计院的地形图没有堡坎,也不知道堡坎的存在,中转站食堂的设计是按照地勘报告进行设计的。因黎平县烟草局挡土墙工程施工在前,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施工在后,州烟草局于2008年11月份委托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设计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设计图时,州烟草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州建筑设计院挡土墙的位置及其已将挡土墙工程的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图纸提交给州建筑设计院,且州建筑设计院对挡土墙加固工程绘制设计方案系在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而黎平烟草局的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系由中建伟业公司按第三人州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中转站食堂图纸进行施工,其作为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导致州烟草局所述中转站食堂基础位于回填土上,且基础一侧置于挡土墙上等,中建伟业公司在施工中无过错。州烟草局在中建伟业公司承建中转站食堂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未对其工程质量提出过任何异议,且中转站食堂工程经原、被告、第三人和勘察、监理单位检验合格、评定为合格工程。因州烟草局在委托州建筑设计院对中转站食堂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时,所告知州建筑设计院的信息不完全,造成设计单位的设计存在缺陷,州烟草局应根据其过错承担中转站食堂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因此,州烟草局提出由中建伟业公司履行房屋食堂维修义务,达到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机构认定合格的诉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州烟草局诉请主张中建伟业公司支付房屋闲置损失是否得到支持问题。原告系机关法人,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在法律上属于国家所有,故原告委托被告修建的中转站食堂及附属工程应为国有资产。本案原告委托被告修建的中转站使用及附属工程系属于自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将中转站使用及附属工程用于获取利益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屋闲置损失理由不充分,且于法于约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挡土墙加固修复费、设计费、审计费、检测费共计152498.43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0元,由原告黔东南州烟草专卖局负担6781元,由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刘平华
审 判 员  赵婧霖
人民陪审员  杨秀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