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财保155号
申请人:***,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21478L。
法定代表人:雷宏。
被申请人: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三梁街道竞芳园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175889801。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7289023.16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187600390114287128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已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杨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