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山清四川长城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3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悦山路****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15555M。
法定代表人:向时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机,重庆简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雨汐,重庆简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宜居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540699157。
法定代表人:覃龙。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64720。
法定代表人:蒲菲。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21478L。
法定代表人:雷宏。
再审申请人重庆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宜居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公司)、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和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2020)渝01民终759号民事判决;2.改判宜居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丰和公司支付工程款403123.2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主要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再审。一审判决认定宏荣公司未承接双桥区文化中心工程,其与丰和公司只能建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故丰和公司只能向宏荣公司主张工程款错误。丰和公司完成了双桥区文化中心工程中的栏杆制作、安装部分工程,经长城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确认工程款为553123.2元,长城公司亦直接或委托宜居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万元。因此该部分工程属于长城公司承包工程的范围,丰和公司可以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宜居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丰和公司支付工程款。2.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予以再审。第一,如前所述,丰和公司系双桥区文化中心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丰和公司起诉时,宜居公司尚欠300万元工程款未向承包人支付。一审判决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持丰和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第二,(2017)渝0111民初1314号案件与本案当事人、标的额、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相同,二审判决认定丰和公司对宜居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具体评析如下:
首先,《栏杆制安工程合同书》系丰和公司与宏荣公司签订,丰和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宏荣公司与长城公司或宜居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故本案中无法确认丰和公司系建设工程经多层转包或者分包后的实际施工人。丰和公司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向宏荣公司主张权利。
其次,(2017)渝0111民初1314号案件与本案虽然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额不同,但就宜居公司而言,丰和公司均是要求宜居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均是基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宜居公司而言,两案诉讼标相同,且(2017)渝0111民初1314号案件驳回了丰和公司要求宜居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如果本案丰和公司的诉请成立,是从实质上否定前案的生效裁判结果,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丰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重庆丰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震
审判员 米 阳
审判员 廖晓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