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砖瓦厂。
经营者:孙世彬,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县人,住璧山县。
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体育村32号体育馆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雷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支付欠款221975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2315元,因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2017)黔0322执1131号案件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6月21日以本案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信息、税务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无税务缴纳信息,无不动产登记情况,无足额存款。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陈述其在被执行人注册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机构。
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制裁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供本院查证执行,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刚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迪
书 记 员 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