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4545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6月1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智云,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波,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2号体育馆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21478L。
法定代表人:雷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西山步行街7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074007XP。
法定代表人:高长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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