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7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西山步行街7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074007XP。
法定代表人:何开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飞,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141号街。
法定代表人:蒋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02685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4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对其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但查控结果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渝中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4日、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核实结果无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代理人孙飞,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需法院到期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进行随访调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2669元亦未能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的特别代理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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