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执异6号
案外人:***,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汪崇元,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70942147-8。
法定代表人:蒋荣华,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汪崇元与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重庆宏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的案款3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 阳
审判员 夏 雪
审判员 罗代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秦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