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3执15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晟平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3073662216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4214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晟平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