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洁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环洁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02民初5486号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村民**。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82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8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供货关系,2020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本人**今向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借到现金大写:叁万捌仟贰佰贰拾元整(¥:38220元整),并承诺该现金在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原欠款总额10%赔偿。担保人张鹏跃对本次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在欠款到期后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欠款及逾期赔偿金共计42042元,现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答辩。
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2020年1月6日欠款条1张、送货单6张,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事实及欠款数额,欠条上明确约定了10%赔偿。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份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垃圾桶、轮子,2020年1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载明:“本人**今向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到现金大写叁万捌仟贰佰贰拾元整(¥:38220元整),并承诺该现金在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违期按原欠款总额的10%赔偿。担保人张鹏跃对本次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担保人:张鹏跃,借款时间:2020.1.6”。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3822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原告提供的供货单中货款数额与欠款条中欠款数额一致,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欠款38220元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欠款合同中约定在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38220元,违期按原欠款总额的10%赔偿,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欠款,故依法应承担违约金382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8220元及违约金3822元,合计420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晓   娟
人民陪审员       拜公有
人民陪审员       张俊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白  永  鹏
书 记 员    姚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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